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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956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3〕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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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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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xx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金华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1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号在金华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颜xxYANEPLACE美妆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盒颜xxYANEPLAC植萃倍润护唇膏,使用后嘴巴红肿,该化妆品外包装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0017381)。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发现该备案编号已经于2023年1月4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但是该商家仍然在违法售卖。发现该问题后,申请人于4月21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了“金华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违法售卖已被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问题。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0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违法情节轻微草率结案。申请人对此严重不服,认为在商家明显违法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草率结案,其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1.撤回对申请人举报该事项草率结案的决定,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2.追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任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徐xx通过互联网投诉平台投诉举报金华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要求赔偿并查处。同月24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武溪北街6号x号3楼302检查,未发现涉案“颜xxYANEPLAC植萃倍润护唇膏”产品。根据当事人陈述,该产品确为其销售,现已下架并处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化妆品最新有效备案信息。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 2O20年9月底,被举报人委托广州厂家生产名为“颜xxYANEPLAC植萃倍润护唇膏”的化妆品用于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该产品于2020年10月20日进行备案,备案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0017381。该备案已经于2023年1月4日取消,显示“2023年1月4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而被举报人未能提供最新有效的备案信息。现场未发现涉案化妆品,且在其网店该化妆品已下架并停止销售。2023年1月4日备案取消至案发当日,被举报人共计销售4单,合计131.6元。被举报人下架涉案产品,主动整改,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投诉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金华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颜xxYANEPLAC植萃倍润护唇膏”,因未及时核实更新备案信息,导致该产品取消备案后仍处于销售状态,不存在主观故意。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场检查,以及商家提供的证据材料,金华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主动下架涉案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已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按要求及时处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恳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号在金华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颜xxYANEPLACE美妆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盒颜xxYANEPLAC植萃倍润护唇膏,备案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0017381。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发现该备案编号已经于2023年1月4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申请人遂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了“金华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违法售卖已被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问题,要求查处并赔偿。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武溪北街6号x号3楼302检查,未发现涉案“颜xxYANEPLAC植萃倍润护唇膏”产品。根据当事人陈述,该产品确为其销售,现已下架并处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化妆品最新有效备案信息。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2O20年9月底,被举报人委托广州厂家生产名为“颜xxYANEPLAC植萃倍润护唇膏”的化妆品用于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该产品于2020年10月20日进行备案,备案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0017381。该备案已经于2023年1月4日取消,显示“2023年1月4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被举报人未能提供最新有效的备案信息。现场未发现涉案化妆品,在其网店该化妆品已下架并停止销售。2023年1月4日备案取消至案发之日2023提3月15日,被举报人共计销售4单,合计131.6元。针对申请人的赔偿要求,商家表示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处理结果反馈:“经调查,所述商品已下架,商家已主动整改,违法情节轻微。我局不予行政处罚。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一致,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申请人交易及购买记录、举报投诉材料、涉案商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记录、全国12315系统投诉举报流转记录、金华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解情况说明、网店下架页面、涉案产品生产确认单、涉案商品备案取消后的销售记录(拼多多后台截图)、涉案商品的备案信息、涉案商品的检验报告、立案审批表、不予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自2023年1月4日涉案商品备案取消至案发之日2023年3月15日,金华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共计销售4单,合计131.6元,其违法时间较短,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该公司能提供涉案商品的检测报告,在被申请人调查之前已主动下架停止销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关于赔偿问题,因商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终止调解,于法有据。本案程序亦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金华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