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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961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3〕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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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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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义乌xx综合门诊部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将车停在义乌市大陈镇二村家门口,次日准备开车出门时发现车后视镜插有一张小卡片,上面写有“义乌xx男科”,加微信进行询问后认为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xxx号的义乌xx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本人权利,故投诉要求赔偿其8888元并查处义乌xx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通过12315投诉平台的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一、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举报单(1330782002023051693496823)作出的反馈;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三、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书面告知申请人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姓名以及职务等信息。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办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称其在车后视镜发现义乌xx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发放的小卡片广告,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义乌xx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赔偿8888元并由被申请人查处。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xxx号义乌xx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称之前曾委托他人代发卡片广告,现已停止。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简易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罚款500元。被申请人认为,义乌xx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决定。因申请人未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能证明与义乌xx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赔偿请求,被申请人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其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无利害关系。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在其车后视镜上发现义乌xx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发放的小卡片广告,通过此卡片添加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询问该公司地址与联系方式,其后未有证据显示其有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申请人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遂于2023年5月1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义乌xx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赔偿8888元并要求被申请人查处。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xxx号义乌xx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工作人员林鹏飞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称以前曾托人发放过卡片广告,现在已经停止发放了。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广告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人未消费,不适用消法调解”。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简易程序作出义市监当罚【2023】00000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义乌xx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罚款500元。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内容处理结果:“因被举报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我局核查后对被举报人予以当场处罚,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信、聊天记录截图、广告卡片照片、义乌xx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全国12315系统投诉举报记录、投诉及举报处理结果短信告知截图、义市监当罚【2023】00000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显示消费金额为0元的投诉材料及申请人与被投诉方的聊天记录,均表明其与义乌xx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之间未产生交易,进而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