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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964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3〕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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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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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x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义乌市xx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玩具公司”)作出的投诉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10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发补正通知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对xx玩具公司违法销售三无不合格玩具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投诉,投诉该玩具存在裸露的金属弹簧头,非常尖锐,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申请人家小孩因该弹簧头被扎破手指。被申请人受理后于2023年5月18日回复申请人,以“查无下落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由办结,未反馈其对于连带责任方电商平台的调查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因此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重新进行审理,并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该不合格产品。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系统投诉举报xx玩具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玩具,要求赔偿。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开展调查。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注册地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一区xx幢3单元203室,经与社区网格员核查,发现当事人从未承租该屋并在该地经营。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系统进行了反馈。被申请人认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xx玩具公司注册地为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一区xx幢3单元203室,经实地核查,在其注册地处未发现该公司,并且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无法与其负责人取得联系。鉴于xx玩具公司查无下落,被申请人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xx玩具公司下落不明致使无法判定其是否在义乌辖区经营,被申请人不能确定属于本部门管辖。另,因xx玩具公司查无下落无法核查投诉事项,不能证明其违法行为是否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立案条件”之规定,因不满足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0日,申请人在xx玩具公司开设在抖音商城的店铺花费7.96元购买了一款玩具车,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遂于2023年5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向被申请人投诉xx玩具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玩具,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注册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一区xx幢3单元203室进行核查,发现xx玩具公司从未承租该屋并在该地经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也无法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反馈:“查无下落,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另查明,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已将xx玩具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付款凭证、产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xx玩具公司登记基本情况、xx玩具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系统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记录、回复材料及系统告知时间截图、EMS物流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及时进行了受理,经调查发现xx玩具公司查无下落,被申请人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故被申请人作出“查无下落,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投诉处理反馈并无不当。针对xx玩具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玩具的违法行为,因xx玩具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核查投诉事项,不能证明其违法行为是否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立案条件”之规定,因不满足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程序亦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义乌市xx玩具公司作出的答复处理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