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978
市司法局
2023-08-1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1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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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xx。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东,局长。
第三人:义乌市xx超市。
经营者:彭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义乌市xx超市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6月28日,本机关依法通知义乌市xx超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5日在义乌市xx超市购买了一袋手擀风味面,生产日期为20220827,保质期:常温120天,冷藏180天,条形码6970257370055,产品已过保质期。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在12315平台提交了过期产品照片、涉案小票照片进行举报。2023年4月28日收到被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以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商品为由不予立案,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其于2023年3月5日在义乌市xx超市购买了一袋手擀风味面,生产日期为20220827,保质期:常温120天,冷藏180天,条形码6970257370055,认为义乌市xx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义乌市xx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举报的“福全面道牌手擀风味面”,也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经询问义乌市xx超市经营者彭xx,其称该款产品是一个联营商在其超市试卖的产品,由于销量不好,已经将该款产品于2023年2月11日(当时还未过期)全部下架,并将未售出的3包产品退还给联营商。2023年4月28日,针对申请人对义乌市xx超市的举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向申请人反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认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举报的“福全面道牌手擀风味面”,也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同时因申请人购买和举报之间时间间隔超过一个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查不到相关的监控记录,无法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3年3月5日在义乌市xx超市购买了一袋手擀风味面,生产日期为20220827,保质期:常温120天,冷藏180天,条形码6970257370055,该产品已过保质期,申请人认为义乌市xx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2023年4月15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xx超市的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信达路69号一楼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的“福全面道牌手擀风味面”,也未发现有其它过期食品在售。经询问义乌市xx超市负责人,其称因销量不佳已于2023年2月11日将未售出的3包涉案产品(当时还未过期)全部下架并退还给联营商。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另查明,第三人于2022年9月12日购进涉案商品,共10包,截至2023年1月31日共售出7包。2023年2月11日,第三人退还涉案商品3包。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付款凭证、产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进货票据、退货凭证、销售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记录、回复材料及系统告知时间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并未发现义乌市xx超市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因此决定不予立案,本机关予以支持。且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义乌市xx超市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