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979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3〕353号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3-08-11 11:22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申请人:xx

委托代理人:陈丽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银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义乌市公安局,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宋寅寨,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52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拥有位于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宅二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022年6月,申请人被告知房屋被纳入老镇区改造范围。2022年11月5日,前述房屋遭不明身份人员拆毁,屋内物品亦被砸,申请人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申请人为了督促被申请人对前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23年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义乌市公安局及义乌市公安局后宅派出所邮寄了履职申请书,请求对毁坏房屋的人员、单位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其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签收,但至今未进行立案调查,更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案件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立案、不告知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履行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监督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依法履职申请书,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将申请书下派至被申请人下辖后宅派出所。同年2月21日,后宅派出所对申请书中的线索进行受案并开展调查工作,经过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近期将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述理由不成立: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义乌市后宅街道宅二村拆迁工作属于老镇区改造工程,于2022年6月份起召开动员会,后续村委与村民签订了拆迁补助协议书,并向村民提供的账号打入对应的拆迁款。申请人一户于2022年7月完成签约,按照协议约定,村民房屋即已对村委交付,村委有权处置。后续,村委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进行拆除。二、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的范畴。后宅派出所在接到报案线索后,通过制作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实情况,将于近期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本案属于被申请人履行刑事司法职责,不应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综上,被申请人恳请市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6日,义乌市后宅街道宅二居民委员会和叶xx(即申请人丈夫)签订房屋拆除补助协议书,约定:一、叶xx户自愿拆除坐落于后宅街道宅二行政村的房屋3处,总建筑面积为344.03平方米,以及在宅二居委会内的其他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叶xx户人口4人(其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人);二、房屋腾空交付期限为2022年8月10日。后,义乌市佛堂小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该协议中叶xx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了房屋拆除补助款。2022年8月1日,后宅街道宅二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五),告知村民:房屋腾空交付期限为2022年8月10日;经公开招标,由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实施拆除。2022年8月26日,后宅街道宅二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六),告知村民:房屋腾空时间延期至2022年9月15日。2022年9月14日,后宅街道宅二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七),告知村民:房屋腾空时间2022年9月15日24时止;2022年9月20日对拆除房屋进行停电停水同时实行围挡封闭施工。2022年11月,后宅街道宅二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户房屋进行强制腾空;后又对申请人户房屋进行拆除。

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职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毁坏申请人房屋的人员、单位予以立案侦查,追究法律责任。2023年2月21日,申请人再次向后宅派出所报案称,2022年11月5日,其位于后宅街道宅二居委会的房屋遭不明身份人员拆毁,屋内房屋被砸。2023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予以受案。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义公(后)不立字[2023]0006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xx询问笔录、朱xx询问笔录、公告(五)、公告(六)、公告(七)、房屋拆除补助协议书、受案登记表、履职申请书、义公(后)不立字[2023]0006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邮寄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及报案后,经调查作出了案涉不予立案通知书,在该过程中,被申请人履行的是刑事侦查职责。因此,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二)项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