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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981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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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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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贾xx

申请人:义乌市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xx,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楼辉腾,局长。

参加听证行政负责人:陈军华,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康,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施平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义自然资规公[2023]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7日收到申请,2023年3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并于当日交付邮寄,2023年3月17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进行受理、审理,并于2023年4月27日下午举行了听证会,申请人贾xx、被申请人行政负责人陈军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康、施平平参加听证。2023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二申请人符合行政复议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主体资格。 2022年12月7日,申请人以义乌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主体名义依法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并未按期限作出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二、信息公开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中《投标书》《授权委托书》《申请核查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的补充/修改)文件没有内容,也没有具体单位签字盖章,属空白文件。2.被申请人公开的材料中,被申请人没有在每页文件中签字盖章,被申请人未履行应当提供给二申请人具有权威性、真实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文件材料。三、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材料遗漏现场勘测文件材料及各部门参加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不具有完整性。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申请人所请的全套完整的文件资料。四、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义自然资规公2023﹞3号《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贾xx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义乌市上溪镇宅山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019一期)、2019二期验收合格日期报表通知及完整的全套资料”。被申请人审查后发现,义乌市上溪镇宅山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019一期)、义乌市上溪镇宅山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019二期)于2019年12月11日经义土整治办(2019)93号验收批准。为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义自然资规公[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将义乌市上溪镇宅山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验收意见和验收全套资料复印件,以邮寄方式提供给申请人。鉴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信息复印并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合法有效。综上,请复议机关审理后依法维持答复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贾xx与申请人义乌市xx实业有限公司以同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义乌市上溪镇宅山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019一期)、2019二期验收合格日期报表通知及完整的全套资料”。经审查,被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向申请人贾xx发出《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通知》(义自规信费[2023]第1号),通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缴纳信息公开处理费3200元至财政专户。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贾xx完成费用缴纳。2023年1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义自然资规公[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查询,义乌市上溪镇宅山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019一期)、义乌市上溪镇宅山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019二期),于2019年12月11日经义土整治办(2019)93号验收批准。现将义土整治办(2019)93号验收意见、验收全套资料复印件提供给你。”该答复书连同附件(义土整治办(2019)93号验收意见及验收资料共160页),以邮寄方式提供给申请人贾xx

另查明, 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贾xx寄送了《更正通知书》,告知其之前收取的3200元信息公开处理费有误,实际应收取1900元,将对多收取的1300元予以返还。目前该笔款项已返还至申请人贾xx账户。

以上事实,有义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身份证以及营业执照、《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通知》、信息处理费缴费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义乌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义土整治办[2019]93号、验收项目清单、关于要求上溪镇宅山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019一期)验收的申请、实施前后分村面积及土地权属认定表、证明、关于要求上溪镇宅山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019后期耕作的情况说明、上溪镇宅山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019一期)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义乌市上溪镇宅山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019一期)施工招标书、义乌市上溪镇宅山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019一期)施工合同、廉政责任协议书、安全生产责任书、义乌市上溪镇宅山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2019一期)工程监理工作总结及照片、EMS快递单、听证笔录、更正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退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经审查属于公开范围,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义自然资规公2023﹞3号《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并提供附件,向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内容。被申请人已按上述法律规定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关于公开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因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的义务仅在于对其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现存信息进行公开。行政机关对于公开信息内容的合法性不负有审查义务。因此,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关于申请人所称的信息公开答复对象缺漏问题,本案中,申请人贾xx与义乌市xx实业有限公司以同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因申请人贾xx系义乌市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贾xx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立法精神,已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关于信息公开处理费收取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收信息公开处理费1900元,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却收了3200元的费用,显然超过法律规定的收费金额,但被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主动纠错,因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义自然资规公2023﹞3号《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