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16 08:32
信息来源:义乌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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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当事人曾某因涉嫌无证生产和销售电热蚊香液被立案。据悉,这是自职能划转以来,市执法局江东大队查办的农业农村领域“行刑衔接”首案。
日前,当事人曾某找到山东某厂家,委托其按照自己的品牌生产电热蚊香液,并在电商平台销售。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规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都按照假农药处理。
根据群众举报,市执法局江东大队对曾某及其电热蚊香液进行问询和检查。经查实,该电热蚊香液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均为冒用。因生产、销售量较大,当事人曾某已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目前,该案件已被有关部门立案侦办。
今年以来,市执法局江东大队通过“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平台”,与有关部门多次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截至目前已查获经营假农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等案件4起。执法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选购驱蚊防蚊类产品时,除了看有效成分,还要仔细甄别产品外包装标签是否有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和产品标准号这“三证”。此外,各超市、网店经营者在经营卫生用农药过程中,一定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林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