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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残疾人老龄补贴实施细则

义乌市残疾人老龄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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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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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精神,推进以“普惠+特惠”为特点的残疾人基本保障再提升,以专业化、精准化为目标的残疾人公共服务再完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市残联颁发的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残疾人老龄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条件

第三条  申请老龄残疾人补贴,应为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

第四条  老龄补贴对象,按照残疾类别、等级具体为以下范围:三级、四级肢体残疾人,三级、四级视力残疾人,一、二、三、四级听力、言语残疾人和上述类别、等级组合的多重残疾人。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如符合老龄残疾人补贴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发放。

第五条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老龄补贴:

(一)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二)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三)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四)其他规定不能享受残疾人老龄补贴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老龄残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补贴。

第四章  补贴审核及发放

第七条  残疾人老龄补贴实行“免申请无感智办”,取消申请和公示环节,由镇街、市残联逐级审核发放。

(一)初审

镇街残联专职委员于每月月末对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进行核实,筛选出当月符合享受残疾人老龄补贴人员名单,次月月初进行初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至义乌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并及时告知残疾人本人、亲属或委托代理人享受老龄补贴的详细情况。

(二)复核

镇街残联理事长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在残疾人老龄补贴变动情况汇总表上签名盖章,于初审当月10日前上报至市残联。

(三)审批

市残联根据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后予以审批。

(四)发放

市残联将残疾人老龄补贴发放清单等材料报送至市机关财务管理核算中心,由核算中心将老龄补贴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老龄补贴自审批通过当月起计发,未在发放之前办理开通社保卡银行账户的,老龄补贴自办理开通当月起计发。社保关系所在地为义乌市之外的本市户籍残疾人,未在发放之前办理开通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借记卡(储蓄卡)账户的,老龄补贴自办理开通借记卡(储蓄卡)账户当月起计发。

(五)原已享受残疾人老龄补贴的对象,不需要另行重新审批。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对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因户籍迁移、残疾人证冻结和发放对象去世等情况,不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应适时调整,停止发放补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镇街残联要对老龄补贴发放情况开展检查,通过随机入户走访等方式进行自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市残联每年结合动态状况更新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将会同其他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切实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  违反规定截留或挪用、移用残疾人老龄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残疾人三项补贴实行“免申请无感智办”的通知》(义残〔2019〕14号)文件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