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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633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2〕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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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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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义乌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贸易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2022年8月9日因新冠疫情封控要求本机关中止本案审查,并于2022年8月18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xx贸易公司销售的黑加仑葡萄干涉嫌存在虚假广告的问题。2022年5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结案反馈。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是因商家宣传黑加仑葡萄干是特级才购买的,但实际上就是一个初级食用农产品。国家有相关的执行标准能规定等级,商家自己的权利可以超过国家的法律法规自己定级?被申请人对商家没有进行处罚也没有责令整改,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就其投诉xx贸易公司做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20号,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投诉材料,申请人称其通过xx贸易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名为xx特产专营”购买了一包黑加仑葡萄干,收到货发现没有宣传那么好,怀疑商家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诉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2022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xx贸易公司经营场所义乌市城西街道xxxxxxx302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被投诉的黑加仑葡萄干,xx贸易公司开设的拼多多网店xx特产专营”销售有该黑加仑葡萄。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投诉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xx贸易公司于2020年5月开始在拼多多“xx特产专营”上架销售被投诉的黑加仑葡萄干,该葡萄干为普通农产品,该葡萄干销售名称为“新疆黑加仑葡萄干特级无核葡萄干批发无籽黑提子夏黑干果特产零食”,在该产品宣传页面有黑加仑葡萄干分级明确清晰的说明,分级说明页面有“黑加仑按市场等级分为:一般、甲级、特级、和王中王”“一般,50g约320粒,0.5cm左右”“甲级,50g约170粒,1cm左右”“特级,50g约90粒,2cm左右”“王中王,50g约50粒,3cm左右”等字样。被投诉的黑加仑葡萄干由xx贸易公司从义乌市xx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xx贸易公司拼多多网上销售初级农产品黑加仑葡萄干,明确提供了购货来源以及尽到了做好了索证索票工作,宣传“特级”,其产品广告页面已经给出明确清晰的等级分级说明,表述清晰、合理,没有歧义,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未发现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认为,全国12315平台有“我要投诉”、“我要举报”不同通道,明确规定“我要投诉”是“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而本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案由系申请人先前提起的投诉,系申请人认为商家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点击“我要投诉”后,全国12315平台会在网页中提示“投诉须知”,并在网页底部,要求申请人进行确认“同意”。因此,申请人通过该通道提起投诉,被申请人在答复过程中就投诉内容的处理结果进行回复,符合全国12315平台设计初衷。在收到投诉申请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方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七个工作日内受理该投诉。鉴于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的处理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对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2日,申请人通过xx贸易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名为xx特产专营”购买了一包黑加仑葡萄干,到货后怀疑商家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遂2022年5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xx贸易公司销售的黑加仑葡萄干涉嫌存在虚假广告的问题,并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2022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xx贸易公司经营场所义乌市城西街道xxxxxxx302室进行现场检查,查明:xx贸易公司于2020年5月开始在拼多多“xx特产专营”上架销售被投诉的黑加仑葡萄干,该葡萄干为普通农产品,该葡萄干销售名称为“新疆黑加仑葡萄干特级无核葡萄干批发无籽黑提子夏黑干果特产零食”,在该产品宣传页面有黑加仑葡萄干分级明确清晰的说明,分级说明页面有“黑加仑按市场等级分为:一般、甲级、特级、和王中王”“一般,50g约320粒,0.5cm左右”“甲级,50g约170粒,1cm左右”“特级,50g约90粒,2cm左右”“王中王,50g约50粒,3cm左右”等字样。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结案反馈“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双方诉求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另查明,国家还没有对葡萄干进行质量等级划分,目前只有NY/T705—2003无核葡萄干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已经明确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要求。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投诉记录单及附件,义乌市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义乌市x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拼多多网店黑加仑葡萄干产品宣传页面截图,黑加仑葡萄干产品标签,不同意赔偿情况说明,有关事项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程序合法。针对举报事项,目前葡萄干并无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xx贸易公司明确提供了购货来源以及进货凭证,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其产品广告页面已经给出明确清晰的等级分级说明,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未发现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提起举报,该平台分投诉、举报不同通道,申请人通过投诉通道进行举报属通道错误,故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但未反馈并无不当,已履行法定职责。针对投诉事项,因xx贸易公司明确表示仅愿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于法有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xx贸易公司所作的处理答复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