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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643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2〕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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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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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017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29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处理义乌xx玩具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儿童爬墙蜘蛛人玩具,被申请人告知涉案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的3C证书,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涉案公司出具的3C认证证书”。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22017):经审查,有关被举报公司销售的产品爬墙蜘蛛人玩具3C认证信息(3C证书编号)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义乌xx玩具有限公司提供的3C认证证书属法律规定需向消费者提供的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3C认证证书非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其信息属于决定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性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为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适用法律错误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综上,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通过信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向申请人书面公开被举报公司(义乌市xx玩具有限公司)出具的3C认证证书和编号。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220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以邮寄方式(EMS快递单号:EMS1076899493635)书面答复如下:经审查,有关被举报公司销售的爬墙蛛蛛人玩具3C认证信息(3C证书编号)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和第三十六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被举报公司(义乌市xx玩具有限公司)出具的3C认证证书和编号属于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中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编号为2022017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其于2022年5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义乌xx玩具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爬墙蜘蛛人玩具,被申请人告知被投诉举报公司产品有3C认证证书并已提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被投诉举报公司出具的3C认证证书(3C证书编号)。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0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查,有关被举报公司销售的产品爬墙蛛蛛人玩具3C认证信息(3C证书编号)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和第三十六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2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交付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0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寄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有关被举报公司销售的玩具3C认证信息(3C证书编号)属于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证据材料,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且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0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