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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650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2〕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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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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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义乌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贸易公司”)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该行政复议材料。本案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3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天猫商家xx贸易公司销售网红恶搞玩具臭屁包,该产品整体外包装为英文标签,无任何中文标签,申请人与家人朋友玩完该玩具后均出现不同程度恶心头晕,发现吉林卫视曾播出过该网红玩具,并得知:该产品里面的小包液体是草酸,固体物质是硫化钠,二者发生反映会生成有毒的硫化氢气,硫化氢气是一种非常厉害有危害、毒害的气体,闻到的是一种臭鸡蛋的气味,人闻到少量就会感到恶心和呕吐,长时间入鼻的话会造成窒息,肺气肿,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后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不予立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重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申请人有投诉和举报两种民事权利,被申请人以受理投诉为由不予立案举报是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31日,申请人xx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xx贸易公司,称“在该平台上购买的网红恶搞玩具臭屁包,回来后整体外包装为英文标签,无任何中文标签,与家人朋友玩完该玩具后均出现不同程度恶心头晕,发现吉林卫视曾播出过该网红玩具,并得知:该产品里面的小包液体是草酸,固体物质是硫化钠,二者发生反映会生成有毒的硫化氢气,硫化氢气是一种非常厉害有危害,毒害的气体,闻到的是一种臭鸡蛋的气味,人闻到少量就会感到恶心和呕吐,长时间入鼻的话会造成窒息,肺气肿,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虽然申请人勾选的是“投诉单”,但其中包含了“举报”的相关内容,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xx贸易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xx贸易公司现场未发现被诉产品,其天猫店铺也未发现被诉产品的销售网页,前期已将投诉与举报两部分内容处置并反馈给申请人。2022年9月7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重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先前已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但申请人再次就同一行为提起投诉举报,已属于重复行为,而申请人对重复行为提起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因重复行为并没有对申请人增设新的权利义务,其并没有因被申请人的答复受到损失,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答复不具有利害关系。综上所述,恳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31日,申请人xx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通道投诉xx贸易公司,称“在该平台上购买的网红恶搞玩具臭屁包,回来后整体外包装为英文标签,无任何中文标签,与家人朋友玩完该玩具后均出现不同程度恶心头晕,发现吉林卫视曾播出过该网红玩具,并得知:该产品里面的小包液体是草酸,固体物质是硫化钠,二者发生反映会生成有毒的硫化氢气,硫化氢气是一种非常厉害有危害,毒害的气体,闻到的是一种臭鸡蛋的气味,人闻到少量就会感到恶心和呕吐,长时间入鼻的话会造成窒息,肺气肿,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要求商家退货、退赔费用并赔偿损失。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xx贸易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查,商家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该产品已下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经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22年9月3日,申请人xx又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通道举报xx贸易公司,举报内容与2022年7月31日的投诉内容完全一致,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2022年9月7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重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xx贸易公司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网页宣传及整改截图、询问笔录、2022年7月31日的投诉记录、2022年9月3日的举报记录、系统告知时间截图、2022年8月立案审批表及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2022年9月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2022年7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的投诉材料同时包括投诉和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后前期已将投诉与举报两部分内容进行处置并反馈给申请人。2022年9月3日申请人再次就同一行为提起举报,已属于重复行为。因重复行为并没有对申请人增设新的权利义务,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