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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651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2〕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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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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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义乌市xx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材料。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2023年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延长本案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2105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0月4日在义乌市xx服饰有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春秋婴儿连体衣”,收到货后发现商家有“好评返现”活动,申请人认为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依法赔偿,要求被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后被申请人回复“经协商,商家同意退款退货,不同意赔偿,调解终止,建议走司法途径。经查,商家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但因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已对当事人批评教育。”申请人认为,涉案公司的好评返现已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并对其造成损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不予处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查处,追溯商家不当得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210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 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义乌市xx服饰有限公司,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0月4日在义乌市xx服饰有限公司店铺购买了“春秋婴儿连体衣”,收到货后发现有“好评返现”活动,申请人认为该公司涉嫌违法,要求赔偿,并要求被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收到举报后,2022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的连体衣,义乌市xx服饰有限公司称其在拼多多店铺“xx吉米官方旗舰店”上销售过涉案连体衣,有“好评返现”活动,但现在已不再销售,也无“好评返现”活动。截至2022年10月23日,共销售上述连体衣67件,好评返现金额201元。被申请人认为,义乌市xx服饰有限公司在其检查前已不再销售涉案连体衣,已无“好评返现”活动,能够积极主动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且义乌市xx服饰有限公司明确拒绝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并于2022年10月31日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 平台提交投诉,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0月4日在义乌市xx服饰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xx吉米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春秋婴儿连体衣”,后发现该公司有“好评返现”活动,认为涉嫌违法,要求该公司赔偿并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xx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下余山B区17栋6号一楼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的春秋婴儿连体衣;该公司承认曾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店铺销售涉案连体衣,并有“好评返现”活动,但检查时已经不再销售,也没有“好评返现”活动;该公司称涉案连体衣是该公司自己加工,共销售67件,好评返现金额为201元;该公司表示拒绝赔偿。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进行法制宣传教育。2022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协商,商家同意退款退货,不同意赔偿,调解终止,建议走司法途径。经查,商家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但因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已对当事人批评教育”。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截图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网页宣传图、询问笔录、销售记录、承诺书情况说明、系统告知时间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义乌市xx服饰有限公司的“好评返现”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义乌市xx服饰有限公司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予以支持。且被申请人在受案、调查、告知均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义乌市xx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