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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654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2〕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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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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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作出的处理答复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3月20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在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的拼多多网店xx母婴”购买“儿童筷子”一份,收货后认为涉案产品为三无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于2022年1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认为被申请人属于典型的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公平、公开、公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综上,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周xx2021年11月底以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涉及商品包括牙刷(36件)、喂药器(18件)、筷子(17件)、奶嘴(13件)、吸管(7件)等,商品均是几元左右的日用小商品,而且投诉举报时间都是高度集中,被投诉举报商家达90多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不服,又提起大量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周xx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其行为应与正常的消费行为以区别对待。(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目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接受法律及其内在价值的合理规制。申请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大量购买牙刷、喂药器、筷子、奶嘴、吸管,又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网店卖家就上述商品发起大量投诉举报,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决定又集中提起大量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目的是基于向被申请人施加压力,加重对商家的处罚,动机不纯,且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具有正当性。(二)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只能满足当事人有效的行政和司法需求。申请人发起大量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使之成为其牟利的工具,已经使行政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其行为已经背离了权利行使的本旨,超越了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界限。本案及相关的一系列案件,无论是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投诉,还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均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申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职业打假人”的特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xx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4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120件,投诉举报涉及商品包括牙刷(36件)、喂药器(18件)、筷子(17件)、奶嘴(13件)、吸管(7件)等,商品均是几元左右的日用小商品,而且投诉举报时间都是高度集中,被投诉举报商家达98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行为不服,从2021年底截至目前本案审理阶段,已向本机关提起44件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4月25日,本机关作出金义政复〔2022〕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应当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限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关于周xx提起的投诉举报统计清单、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主要系因申请人与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但,申请人自2021年11月底以来大量购买同种类或相类似的商品,并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120件,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44件,其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因此,对申请人滥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权和滥用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限制。且2022年4月25日,本机关已作出金义政复〔2022〕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应当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限制,从而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