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2330782471773341E/2023-532706

  •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

  • 发布机构:

    义乌市气象局

  • 发文字号:

    义气发[2023]14号

  • 成文日期:

    2023-08-04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义乌市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3-08-09 17:01

信息来源:市气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有关单位:

《义乌市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已经义乌市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气象局    

2023年8月4日

义乌市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单位的确定

(一)重点单位的条件

下列场所的责任主体单位列入重点单位管理:

1.油库(加油站)、气库(加气站);

2.各类火药、炸药、弹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3.烟花爆竹生产和储存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场所;

5.其他因雷击易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二)重点单位的列入

经气象主管机构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的项目,符合上述前4个条件之一的,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将其责任主体单位列入重点单位名单;符合上述第5个条件的,在项目投入使用后,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其责任主体单位是否列入重点单位名单。

(三)重点单位的移出

组织开展重点单位筛查,已工商注销和不再符合重点单位条件的,直接移出重点单位名单;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是否移出重点单位名单。

二、重点单位雷电灾害防御职责

(一)落实主体责任

1.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本单位防雷安全管理岗位,指定防雷安全管理员。

2.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3.贯彻执行防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巡查维护、人员教育培训、雷电灾害事故报告、防雷安全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雷电防护装置管理

1.新建、改建、扩建建 (构) 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符合气象主管机构雷电防护装置审批范围的应主动履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程序。雷电防护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档案,排查和消除雷电防护装置隐患。

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检测发现的问题隐患按要求完成整改。定期检测活动在检测报告到期前30日内开展并检测合格的,本次检测报告自上次定期检测报告有效期到期次日生效;检测报告到期日检测仍不合格的,经整改并复检合格后,复检日为检测报告生效日期。

(三)配合主管机构监管

1.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行政检查和隐患治理。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防雷安全管理制度、责任人员信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及整改结果等及时上传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系统。

2.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3.落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预警信号的接收与传播,并制定防御措施。雷电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三、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的监管工作:

1.建立重点单位管理台账,规范开展重点单位列入和移出。定期公布重点单位名单。建立并动态更新重点单位信息库和监管全周期档案库。

2.制定重点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利用防雷安全风险码等数字化监管措施开展线上检查,通过执法人员检查或“执法人员+专家”检查等方式开展线下检查,线上线下结合实现重点单位检查全覆盖,指导和督促重点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3.制定并动态更新风险隐患整改清单,督促重点单位及时消除防雷安全隐患。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重点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4.向重点单位提供雷电预警服务以及防雷减灾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知识等科普服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