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义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1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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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近日《义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发布,该细则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办理程序、供养内容和形式等进行了规范。

特困人员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什么是无劳动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义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义乌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

同时符合多种救助标准怎么办?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养老服务补贴;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享受的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提供住房救助。

6.给予教育救助。

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义乌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义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执行。

申请审批分四步走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镇(街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受理。

3.审核、审批:镇(街道)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4.抽查核实:市民政局全面审查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动态管理

特困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由镇(街道)每年至少复核一次,根据复核结果作出保留、调整、终止救助供养待遇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救助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进一步明确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阳光家园等供养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标准体系,提升机构服务能力。

政策咨询电话:85271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