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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15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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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2室

被投诉人1: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

地址:义乌市商城大道N1号

被投诉人2: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义乌市望道路300号4楼

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项目(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后64排CT编号:YWCG2023090GK)(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2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2月1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虽做了修改但仍存在未细化量化到区间,判断标准不明确,不能够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1为:部分评分因素未细化量化到区间,判断标准不明确。质疑函列出了“适用程度”“技术人员”“安装调试方案”“设备培训方案”“售后服务”“备品备件”等评审因素存在质疑的情况。

采购人接受了质疑并作出了修改,但只是对评审的内容做了细化,对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做了细化,但是这些细化的评审内容和分值仍然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即细化的评审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得哪一个具体的分值仍然不明确,每个具体的评审内容对应了多个分值,这与国库司答复6098-3180096(见附件1质疑函的质疑事项1的法律依据)明确的“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不符。

如对培训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投标产品的培训课程、培训内容的设置等情况进行打分(评分值:2,1.5,1,0.5,0),只是对评审的具体因素细化了,但这些具体的因素在什么情况下得什么分仍然没有明确,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仍然对应多个分值。

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不能通过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更为客观地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能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事项2:

对质疑事项2,不完全认同质疑答复,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构成歧视。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2为: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构成歧视。质疑函共列出了1.3和1.4等技术要求。

质疑理由见附件1质疑函的质疑事项2。

对“▲1.3.球管散热率:≥1600KHU/min”的质疑答复我们不认同。

(1)质疑答复认为,考虑到医院实际需求,要求“球管散热率≥1600KHU/min”。

实际上,散热率只要满足球管正常工作温度及连续工作时间即可,并非越大越好。且散热率高,散热量大,对球管散热系统要求高,对人体辐射大,也会减短球管的使用寿命。明峰医疗的256排产品采用国际上最先进的球面探测器技术就不需要很高的散热率,球面探测器可以便CT扫描时需要的剂量低,不仅对人体减少辐射剂量,而且降低对球管散热系统的要求,提高球管使用寿命。采用球面探测器的CT,只需要满足“最大散热率≥1386KHU/min”就完全可以满足临床使用。

我们在质疑函中已经分析,对后64排CT只要满足“最大散热率≥1386KHU/min”就能够满足临床需求,并列举出了部分接受“最大散热率≥1386KHU/ain”的医院(温州医科大字附属第一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这里再补充一些如下:

①使用佳能超高端镨黄金Aquilion ONE GENESIS 640层动态容积CT应用的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梅州医院、朝阳市中心医院、北京友谊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山东医专附属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

②使用明峰医疗256排产品的医院:重庆市人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等。

采购人也没有说明有什么临床需求是与这些医院不同的,是需要“最大散热率”满足“≥1600KHU/min”而不是“≥1386KHU/min”的。

(2)质疑答复认为,该要求有联影、西门子、GE、飞利浦、东软等满足。但实际上,联影和东软因分别不满足实质要求“

1.4.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900mA”和“★4.1.机架孔径:≥75cm”而被淘汰,因此满足这个要求的只有西门子、GE、飞利浦,全是国外牌,不具有代表性。

(3)质疑答复虽然列出了“浙江省人民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等医院采购后64排CT时对“最大散热率”的要求都在1600KHU/min以上,但这并不能改变采用“最大散热率”为386KHUJ/min的球管的CT设备也已经在诸多三甲医院使用并且能够满足临床使用要求的事实。

(4)质疑函中,我们还质疑了该技术指标设置为重要要求不合理。

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2022年以来采购128排以上CT的项目对“球管散热率”的指标属性的设置总共14个项目,其中11个都设置为普通要求,可见将“球管散热率”设置为普通要求是多数医院的共识,不宜设置为重要要求。质疑答复没有对此做出响应。

因此,该要求与实际不符,构成差别或歧视待遇,设置为重要要求欠缺合理性,限制了部分满足临床使用要求的潜在供应商的参与。

投诉事项3:

对质疑事项4,不认同质疑答复,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4为: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不合理。

质疑理由见附件1质疑函的质疑事项4。

质疑答复对质疑函举例列出的几个技术参数解释了设置为重要参数的原因,但我们在质疑事项4中并没有质疑其设置为重要参数的合理性,我们质疑的是“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不合理”,是分值体现出来的重要程度和实际的重要程度不一致,因此这个解释对质疑没有作用。

质疑答复还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对分值设置作出具体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但我们认为分值设置直接体现了该技术参数对设备的重要程度,采购人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分值的同时,还需要确保分值设置所体现出来的重要程度与技术参数对设备的实际的重要程度相一致。如质疑函中举例的“球管散热率”和“等效球管热容量”(这里只是举例,不一致的不止于此),二者对设备的重要程度近似,那么在分值设置上就不应该相差太大(如采购文件设置的“球管散热率”的分值是“等效球管热容量”的4倍)。

投诉事项4:

对质疑事项6,质疑答复未做响应,技术参数设置整体上存在一定的指向性。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6为:技术参数设置整体上存在一定的指向性。

质疑理由见附件1质疑函的质疑事项6。

质疑答复对此未做响应。

除质疑函列出的事实依据外,补充依据如下:

质疑函已经分析,只有GE、西门子、飞利浦、佳能等品牌可以参与竞争,在不计算加分的情况下,GE技术分得满分,其他品牌与GE技术得分的差距在7分以上。

但是对于加分的评审标准如下:“满足招标文件明确的全部技术条款基础上,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实质性正偏离的(提供佐证材料),加0.5分/项,最高得49分”,即需要满足全部技术条款后有正偏离的才能加分。

前面已分析,只有GE能满足全部技术条款,也就是说,GE在技术得分已经领先其他品牌7分以上的基础上,还能获得加分,而其他品牌都不能加分。通过人为设置加分条件进一步地拉大了其他品牌与GE的得分差距,从而使得其他品牌的最终技术得分与GE差距在10分以上,使得其他品牌难以同GE竞争。

人为设置不合理条件来拉大不同品牌的得分差距,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不利于公平竞争,对其他不能获得加分的品牌构成差别或歧视待遇。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

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虽做了修改但仍存在未细化量化到区间,判断标准不明确,不能够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按评审因素细化量化且量化到区间、明确判断标准的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不完全认同质疑答复,部分技术参数要求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构成歧视。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调整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的技术参数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4,不认同质疑答复,重要技术要求和普通技术要求的分值设置不合理。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重新设置合理的分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6,质疑答复未做响应,技术参数设置整体上存在一定的指向性。

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重新进行需求审查,修改技术参数要求和评分设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被投诉人1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辩称

对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细则中的“适用程度”“技术人员”“安装调试方案”“设备培训方案”“售后服务”“备品备件”等主观分做了细化量化。

本项目为货物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30分、技术商务资信分70分,其中客观分56分、主观分14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首先评标办法中对每个评审事项的具体因素、评审点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每个评审事项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如适用程度:评分值:2,1,0;技术人员中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实施人员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技术能力、专业分布、以往经验等情况评分值:1,0.5,0;安装调试方案评分值:2,1.5,1,0.5,0;设备培训方案两项评分值:2,1.5,1,0.5,0;售后服务中售后服务方案的故障响应、应急服务、巡检计划安排等情况评分值:2,1.5,1,0.5,0;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商的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经验、资质证书等情况评分值:1,0.5,0;备品备件评分值:2,1.5,1,0.5,0;)最后每个评审事项的分值均在2分以内,已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人认为“不能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其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投诉事项2:

对上述内容在质疑阶段,采购人已经对上述参数的设置做了阐述,现答辩如下:

▲1.3球管散热率≥1600Khu/min

CT的球管散热率越大,球管冷却效率越高,能够保障更多的球管曝光使用下的稳定散热,设备连续扫描能力越强,越能满足医院大流通量的需求。

★1.4.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900mA

CT球管电流值越大,能够在相同扫描条件下,带来更低噪声值的临床图像,可以在腹部、冠脉等重要扫描中提供更加清晰的CT图像,从而提高小病灶的检出率,对于临床意义重大。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前充分调研了市场上主流的进口和国产品牌产品,招标参数是根据医院实际需要提出,且均有三家以上产品满足,技术参数充分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是浙江大学直属附属医院,省级综合性三甲医院,在2021年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排名第63名,位列全国前5%,浙江省第七位。2020年,经教育部批准,依托医院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医学院、浙江大学国际健康医学研究院,现已开启“三院一体”建设世界一流国际医学中心新征程。研究院作为我省首批新型研发基地、国际医学院已有学生600多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在临床、教学、科研方面对设备提出自身需求符合实际情况,质疑人要求采购人套、抄其他医院的招标参数要求不合理,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调研情况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招标参数完全符合采购流程。

对于投诉事项3:

在质疑事项4的质疑回复中,采购人已作了如下详细阐述:

1.“球管散热率”和“球管热容量”的区别:球管散热率和球管热容量是球管两个重要的参数,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国产和进口品牌后64排超高端CT球管热容量都实现了等效热容量30兆以上,但散热率差异较大,散热率越大,球管冷却效率越高,能够保障更多的球管曝光使用下的稳定散热,设备连续扫描能力越强,越能满足医院大流通量的需求。

2.“探测器在等中心线覆盖的Z轴宽度”和“轴位扫描单圈最大覆盖范围”的区别:探测器在等中心线覆盖的Z轴宽度要求是为了实现等中心位置的覆盖范围,是实现图像的标准化一个重要体现,是和质控息息相关的重要参数,而轴位扫描最大范围就是轴扫时覆盖的范围。探测器在等中心线覆盖宽度越大,可以在实现等中心位置时扫描覆盖更大的人体范围,从而更快更低剂量地完成CT临床扫描,满足临床质控的要求。

通过采购需求调研分析,采购人认为“球管散热率”和“球管热容量”,“探测器在等中心线覆盖的Z轴宽度”和“轴位扫描单圈最大覆盖范围”重要程度是有区别的,因此分别将“球管散热率”、探测器在等中心线覆盖的Z轴宽度设置为重要参数,“球管热容量”和“轴位扫描单圈最大覆盖范围”设置为普通参数。至于质疑人提出的重要参数是普通参数4倍的问题,采购人认为重要参数和普通参数的分值设置原则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质疑人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对于投诉事项4:

质疑事项6是对质疑事项1-4的合并与重复,且属于主观臆断内容。采购人在质疑事项1-4的回复中已经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合理性、评分标准、重要参数和分值设置等问题做了详细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组织了专家论证,形成的论证意见“已能形成3家以上产品形成技术和价格的有效竞争”。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投诉人主张“ GE 具有较大技术得分优势,其他产品难以与其有效竞争,从而具有指向性”,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

(二)被投诉人2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辩称

我中心在2023年11月14日接受该项目的委托,2023年11月21日发布招标文件的公开意见征求公告,意见征求期间,未收到供应商的反馈意见,2023年11月2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12月01日,采购人和我中心收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政采云”递交的针对采购需求和评分细则的质疑文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等相关规定,针对采购需求和评分细则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我中心积极向采购人解释政府采购处理质疑的相关政策,协助采购人进行答复,答复内容以采购人的意见为准,2023年12月11日,采购人进行了书面答复。2023年12月12日,我中心根据采购人的意见,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

本机关查明:

该项目于2023年11月24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2月1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通过“政采云”递交的质疑文件。2023年12月11日,被投诉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并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应对其提出的相关投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投诉请求不能成立;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合法有据,本机关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义乌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