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4-572836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
义政发〔2024〕67号
2024-10-10
主动公开
GYWD00-2024-0008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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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要求,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可操作性,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进一步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等场所安静,结合义乌市声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四)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则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五)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六)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56号)
(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浙环发〔2023〕35号)
(八)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义政办发〔2019〕94号)
(九)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义综法〔2022〕9号)
(十)义乌市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
(十一)义乌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划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集中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本方案划定标准如下:
(一)以义乌市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为基础,兼顾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功能。
(二)以噪声敏感建筑物外延100米范围作为集中区域管控范围的基本标准。
(三)利用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明显的地理信息物对外延边界进行优化。
(四)单个区域面积小于0.5平方公里,除区域内有重要敏感建筑物外,原则上不纳入集中区域。
三、划分结果
本方案适用于义乌市中心城区范围,共划分18个片区,面积30.21平方公里,主要包括稠城街道、福田街道、稠江街道、北苑街道、江东街道、后宅街道、廿三里街道、城西街道等8个街道。具体见下表及附件。
表 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表
片区编码 | 区域范围 | 面积 (平方公里) |
1号片区 | 东至:众安宝龙世家东侧沿线—雪峰西路—宝港路 南至:西城路 西至:香溪路 北至:鸿运路 | 0.80 |
2号片区 | 东至:西江路 南至:富港大道 西至:江湾小学南侧沿线 北至:五洲大道—新屋一区南侧沿线 | 0.81 |
3号片区 | 东至:新科路 南至:稠江街道办事处南侧沿线—碧桂园·玉玺东侧沿线—铁西路 西至:稠江小学西侧沿线—戚继光路—新科花园西侧沿线—杨村路— 高新路—正觉路—市政设施处西侧沿线 北至:西城路 | 0.57 |
4号片区 | 东至:昌德路 南至:西江路—永顺路 西至:总部经济公馆北侧沿线—復元医院西侧沿线 北至:新科路—贝村路—欧景东路—春潭路—义乌金街—新科路—文北路—文政东路—贝村路—童店三区西侧沿线—文政中路—西江小学北侧沿线 | 0.65 |
5号片区 | 东至:江东南路 南至:环城南路 西至:钓鱼矶路 北至:钓鱼矶路 | 1.30 |
6号片区 | 东至:枫华路—松门里路 南至:戚继光路 西至:杨村五区西侧沿线—杨村实验幼儿园北侧沿线—枫华路— 城镇职业技术学校南侧沿线—经发大道 北至:察院厅小学北侧沿线—察院厅路—稠江中心幼儿园北侧沿线— 松门里社区居委会北侧沿线 | 0.42 |
7号片区 | 东至:景一路—景三路—雪峰西路—机场路 南至:国贸大道—绣湖西路—西城路 西至:望道路—雪峰西路—春晗南路—四季路—望道路—北苑路— 春晗路 北至:春月路—和聚街—拥军二区南侧沿线—春华路—春月路— 望道路—丹阳街—丹溪北路—北苑路 | 4.17 |
8号片区 | 东至:城中北路—稠州医院东侧沿线—城中北路—城中中路—机 场路—稠州北路—化工路 南至:江滨北路—江滨中路—县前街—市场路—稠州中路—南门 街—江滨中路—丹溪路—西江路 西至:经发大道—香山路—金苑路—宏迪路—稠州西路—香山路— 城中西路 北至:国贸大道—建投·秦塘府北侧沿线 | 4.36 |
9号片区 | 东至:龚青路—塘溪路—南门街 南至:南山路 西至:江东南路 北至:江东中路 | 1.16 |
10号片区 | 东至:南门街 南至:黎明湖路 西至:中共义乌市委党校西侧沿线 北至:中共义乌市委党校北侧沿线—浙江省义乌中学北侧沿线— 义乌青岩书院北侧沿线 | 0.45 |
11号片区 | 东至:群英路—鸿儒路—大家新鸿·万锦城东侧沿线 南至:净居路 西至:后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侧沿线—观清街—德胜花苑 北侧沿线—永宁路—城北路 北至:建投·群英一区北侧沿线—德馨路—建投·群英三区北侧 沿线 | 0.71 |
12号片区 | 东至:商城大道 南至:柳青路 西至:群英路—洪深路—城北路 北至:渠成街—群英路—环城北路 | 0.78 |
13号片区 | 东至:城北路—浙江省机电技师学院南侧沿线—宗泽路—国贸大道 南至:滨江金地万家风华西侧沿线—西城路—怡乐新村北区东侧 沿线—儿童福利院东侧沿线—宾王路—世俊路 西至:怡乐新村南区南侧沿线—西城路—宾王路 北至:雪峰东路—宗泽北路—长和路—光华路 | 1.20 |
14号片区 | 东至:稠州北路—宾王小学东侧沿线 南至:宗泽路—稠州北路—工人北路356街 西至:工人北路—宗泽路—国贸大道—城北路—精神卫生中心西 侧沿线 北至:商城大道—国贸大道—诚信大道 | 3.19 |
15号片区 | 东至:310省道—江东东路—商博路—东洲花园(东区)东侧河 流沿线 南至:南山路—宗泽东路—久和园南侧沿线—南山路—绿城·桃 花源东侧沿线—环城南路 西至:龚青路—南山路—篁园路 北至:义乌江—嘉鸿路—宾王路—城市规划展示馆北侧沿线—江 东东路—宗泽东路—清波路—博物馆西侧沿线—商博路—义 乌江 | 6.27 |
16号片区 | 东至:福田路 南至:诚信大道—工人北路—诚信五街—稠州北路—都会文澜南 侧沿线—工人北路—通福五区南侧沿线 西至:城中北路 北至:大通路 | 0.85 |
17号片区 | 东至:紫金北路 南至:振兴西路—茂盛家园西侧沿线—商城大道 西至:春风大道 北至:银海路 | 1.00 |
18号片区 | 东至:宝龙红星天铂北区东侧沿线—长宁路—武溪北街—永泰路— 中间街 南至:中新西街—城北路 西至:华盛路 北至:商城大道—金鳞北路—永乐路—开元北街—商城大道 | 1.52 |
四、管控措施
(一)工业生产噪声
在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二)建筑施工噪声
1.在集中区域内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责任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2.在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晚上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责任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
3.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筑施工场所全面实施“远程喊停”监管。(责任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
4.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加大集中区域内装配式建筑扶持力度,减少施工噪声影响。(责任单位:建设局)
(三)交通运输噪声
1.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建设局、民航站)
2.实施道路交通噪声常态化治理措施,动态组织噪声污染道路筛查,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污染。(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建设局)
3.新建道路应采用低噪声路面设计和施工,老旧道路在翻新时应积极开展低噪声路面技术改造。(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建设局)
4.落实禁鸣措施,加强广播宣传车、礼炮车等机动车使用声响装置的噪声管控,防止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公安局)
5.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公安局)
(四)社会生活噪声
1.禁止在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责任单位:行政执法局)
2.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责任单位:教育局)
3.建立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健身娱乐活动噪声管理制度,合理规定活动音量、时段、区域,探索采用硬件设施设备等化解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噪声扰民问题。(责任单位: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各镇街)
4.严格执行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作业限定时间的规定,加大对装修活动噪声污染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行政执法局,各镇街)
(五)噪声监测监管
1.优先在集中区域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2.推动噪声数字化监管,提升噪声监督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3.探索开展集中区域“区长”制度。(责任单位:各镇街)
4.积极推进“宁静小区”建设。(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5.对集中区域的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投诉,接到报告、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镇街,各相关部门)
五、职责分工
各镇街、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总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遇职责认定复杂、涉及部门较多的噪声事件,遵从“属地镇街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教育局
1.负责对学校等教育机构场所及上述场所相关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负责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3.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二)公安局
1.负责对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以及饲养宠物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麻将、棋牌经营或活动场所以及人为喧哗、吵闹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等规定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4.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仍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三)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3.负责集中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
4.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业务指导。
5.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四)建设局
1.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法出具证明。
2.加强对园林绿化部门管理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日常管理,制定落实场所内健身娱乐活动管理规定,设置必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公共设施设备。
3.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五)交通运输局
1.负责对公路、城际轨道交通等交通工程施工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情况进行核实,依法出具证明。
2.负责对机动车维修、货物运输经营场所及上述场所相关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六)文广旅体局
1.负责对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A级景区、全民健身中心、体育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等及上述场所相关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七)市场监管局
1.负责对生产、销售超过噪声限值产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2.负责对生产、销售已淘汰的噪声污染严重设备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3.负责对居民住宅楼电梯设备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4.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八)行政执法局
1.负责对经营场所(已指定其他部门除外)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2.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及上述场所相关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3.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高音广播喇叭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4.负责对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健身娱乐活动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5.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6.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夜间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7.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而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8.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九)各镇街
1.各镇街为所辖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和信访矛盾化解处置工作。
2.加强镇街管理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日常管理,制定落实场所内健身娱乐活动管理规定,设置必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公共设施设备。
3.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六、实施要求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同时实行动态更新机制。
1.与集中区域边界相邻的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该建筑物所在地块自动纳入相邻集中区域。
2.在集中区域内边界处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拆除且新建非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该建筑物所在地块自动调出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