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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1-19
发布时间:2024-11-19 16:34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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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关于《关于废止〈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市政府(自规局)网站(http://www.yw.gov.cn/col/col1229123254/index.html?uid=6326942),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丹溪北路699号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wszrzy@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
联系人:陈坚 联系电话:0579-85516810
附件:1.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1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义政办发〔2009〕64号)。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起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
附件2
关于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我局草拟了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废止理由
《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有关内容与《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9号)的规定不符。且《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目前实际已不再执行。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