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4-575851

  • 发布机构: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4-11-19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废止〈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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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9 16:34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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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关于《关于废止〈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市政府(自规局)网站(http://www.yw.gov.cn/col/col1229123254/index.html?uid=6326942),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丹溪北路699号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wszrzy@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

联系人:陈坚  联系电话:0579-85516810


附件:1.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1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义政办发〔2009〕64号)。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起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




附件2


关于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我局草拟了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废止理由

《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有关内容与《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9号)的规定不符。且《义乌市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目前实际已不再执行。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