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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科技局
2024-12-3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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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3年2月5日,我市出台了《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3〕5号),政策实施以来,在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方面撬动引领作用明显,国家级试点、重点实验室建设、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创新深化、“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获A档评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8+4”政策贯彻落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启动了政策修订工作。
二、起草过程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于8月20日召开了部门座谈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8月22日召开了科技创新政策企业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意见,9月10日向相关部门发函征询意见。9月30日政策征求意见稿发布在义乌政府门户网站义乌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0月30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后经法律顾问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施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共计30条政策意见,通过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创新型人才队伍、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等6个方面,全力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政策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1.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政策进行了优化,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新认定奖励调整为20万元,对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当年达到2000万元营收的补足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化发展。
领军企业奖励条款增加了对国家科技领军企业的奖励。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奖励额度调整为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优化研发奖励,调整为“企业上一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200以上的按2%给予奖励,较上年度增长部分按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科技项目奖励方面根据省科技厅有关要求,增加了地方自筹经费的省派个人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10万元。
根据省“8+4”政策结合国企改革,优化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条款。
3.培育创新型人才队伍
围绕电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改革增加了对电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纳入人才子女入学政策范畴条款。
4.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围绕服务中小企业的研发机构建设改革,增加了服务中小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条款。
双创平台方面增加了“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条款。
进一步加强镇街三类综合体建设,每年对镇街三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科技创新服务能力进行量化评价,给予综合体所属镇街5-20万元奖励。
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补助,技术合同交易金额起始奖励额度提升到50万元以上。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增加科技大市场的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3〕6号)第三部分第(三)条内容增加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条款。
6.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增加管行业也要管创新条款。
根据省“8+4”政策增加“鼓励国有企业建设或运营的产业园区对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租金优惠政策,购买国有园区物业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条款。
围绕《义乌市全社会研发(R&D)经费提升攻坚专项行动计划(2024-2027年)》增加科技服务团政策条款。
四、创新举措
一是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之前政策为奖励10万元,本次政策调整对认定当年达到2000万元营收的补足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化发展。
二是推进电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改革。围绕电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改革增加了对电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纳入人才子女入学政策范畴条款,鼓励电商企业科技创新。
三是推进服务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针对中小企业研发能力不强问题,新增服务中小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政策条款,推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五、解读机关
义乌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规划与监督科:陈英杰
咨询电话:0579-8567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