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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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认真落实中国残联等7部门《孤独症儿童关爱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8年)》,进一步加强我省孤独症人士全程关爱服务,提高孤独症人士及其家庭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用5年左右时间,系统提升孤独症人士早筛诊断、早期康复、融合托育、融合教育、就业支持、托养服务等水平,健全完善孤独症人士全程关爱服务体系和保障政策,帮助孤独症人士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有效提升孤独症人士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筛查诊断机制。
1.落实全面筛查。坚持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按照《浙江省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工作方案(试行)》,将孤独症筛查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开展。根据筛查技术标准,完善儿童孤独症初筛、复筛规范和流程,做到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全覆盖。开展科普宣传,逐步提高全社会对孤独症病症的认知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规范医学诊断。对筛查阳性儿童,由省、市三级及以上儿童专科医院(含妇幼保健院)、精神专科医院的神经内科、发育行为科、心理科、康复科、儿童保健科等副主任以上医师,采取科学合理、国际国内公认的标准进行诊断。定期更新发布具备儿童孤独症诊治能力医疗机构名录。(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推进信息共享。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孤独症儿童信息报告制度,各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将各地相关医疗机构确诊的孤独症儿童信息汇总,与教育、民政、医保、残联等推进信息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加强数据利用,抓好隐私信息保护。分析研究孤独症儿童发病、患病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提升康复医疗水平。
4.提高康复质量。建立和完善孤独症儿童康复指导专家资源库,开发专业课程为孤独症儿童家长开展培训和指导。制定和完善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规范,鼓励康复服务机构聘用持有医学、社会工作、教育学、康复学、心理学等专业资质证书或具备相应专业背景人员。探索推广孤独症儿童“医一教一康”一体化综合康复模式。积极开发适用于孤独症儿童及青少年的新型高科技辅助器具产品。探索新型康复技术手段,降低服务成本,提高干预效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能分工负责)
5.扩大服务供给。加大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康复训练服务供给,鼓励县级综合医院增设孤独症儿童康复治疗项目。支持以公办民营等方式建设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完善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鼓励妇幼保健院、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等机构承接定点康复服务。鼓励托育机构为孤独症儿童提供医育结合融合托育服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能分工负责)
6.强化扶持保障。进一步做好孤独症儿童医保参保工作和各类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逐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全面落实儿童孤独症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结算政策。推进医保共济家庭账户改革,优化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条件,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减轻孤独症合规康复治疗费用负担。全面落实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应助尽助。(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推动融合教育发展。
7.推进学前融合。制定浙江省特殊幼儿园建设标准,加快特殊幼儿园建设,积极开展孤独症学前融合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孤独症儿童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支持普通幼儿园配备特殊教育教师或资源教师。(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能分工负责)
8.优化教育安置。完善孤独症儿童入学评估机制,确保本省户籍孤独症儿童100%接受义务教育。评估后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暂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采取普通学校特教班、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送教上门等安置形式。大力发展高中阶段孤独症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孤独症学生随班就读。孤独症学生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的,鼓励学校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探索建立助教或家长陪读制度并提供支持服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9.加快资源建设。进一步加强孤独症儿童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开发孤独症儿童教育教学资源,大力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孤独症儿童教育教学部。增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力量,探索建立专兼职资源教师区域内统筹调配、培养、激励等机制;加强普通学校教师特殊教育培训,将融合教育纳入普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支持浙江师范大学“国家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为全省孤独症教育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持。(省教育厅负责)
(四)完善就业促进服务。
10.拓展就业渠道。积极推动就业能力强的孤独症人士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积极开发支持性就业岗位,为孤独症人士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化的支持性就业服务。积极开发公共服务类就业岗位,鼓励图书馆、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空间为孤独症人士提供公共服务岗位。加大辅助性就业供给,支持社会机构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探索开展“双就业项目”,利用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按比例就业企业、公办职业学校、社区公益岗位等资源,探索和挖掘孤独症人士与家长同步就业岗位。探索开展社区“微创业”,通过开办社区小型商业实体等,帮助孤独症人士及其家庭在社区就业。(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残联按职能分工负责)
11.加强职业培训。聚焦孤独症人士社会融入、就业等需求,完善支持措施,开发职业体验、岗位实践、就业锻炼等社会适应性公益慈善项目。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中的孤独症人士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落实相应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孤独症人士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为孤独症人士提供职业教育、岗前培训、就业评估、就业辅导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残联按职能分工负责)
12.建立辅导机制。完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职责范围、上岗资质、培训要求、工作流程等内容,推进构建就业辅导员职业培训及资质认证体系。加大孤独症人士职业培训、就业指导、项目推介等辅导力度,帮助孤独症人士实现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残联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完善托养照护管理。
13.保障基本生活。对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孤独症人士,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做到应享尽享。对生活困难的孤独症人士家庭,积极协助申请社会救助等事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及时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
14.完善托养体系。健全机构集中托养、居家安养、日间照料三位一体托养体系,探索建立孤独症社区寄宿制托养模式,有条件的地区提高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扶持力度。发挥各地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作用,接纳无自理能力的重症孤独症人士集中托养。完善居家安养服务,加大对居家安养孤独症人士康复服务支持力度。鼓励特殊需要信托等金融产品支持托养事业,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参与托养事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构筑社会融合机制。
15.加强科学指导。充分发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家长学校作用,鼓励和支持孤独症人士亲属学习孤独症相关知识和家庭干预方法,增强对孤独症人士行为的理解、接纳、包容、尊重和关爱;对其情绪和行为问题,进行适当的家庭干预。探索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性喘息空间,降低孤独症人士情绪失控、走失风险,减轻家庭成员照顾压力。(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能分工负责)
16.推动社区融合。探索孤独症人士社区支持的有效形式,常态化开展孤独症人士融合活动。指导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将本辖区居住的困难家庭孤独症儿童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及时更新服务需求和服务资源清单,加强“家一校一社一医”联动。加强友好型社区建设,利用社区资源为孤独症人士提供康复训练设施场所和服务。(省委社工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能分工负责)
17.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浙江孤独症研究专项基金作用,资助孤独症基础科学研究、临床与康复研究和相关公共政策研究。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孤独症人士关爱服务,打造一批孤独症融合关爱基地。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孤独症人士及亲友协会代表、服务、维权作用,结合协会职能探索组建家长互助团等组织。(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残工委牵头组织落实本实施意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相关措施,推动工作开展。
(二)加大经费保障。加强对孤独症人士及其家庭在筛查、康复、教育融合、就业推介、托养庇护、社会融合等方面的支持,严格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强化资金保障。
(三)开展社会宣传。结合每年4月2日“世界孤独症关注日”等节点,组织开展各类专题活动,提高公众对孤独症的认知,减少歧视,营造理解、关心、帮助孤独症人士及其家庭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综合监管。各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