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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0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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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赋予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新定位新使命,结合深化推进“大三农”政策体系变革重塑的部署要求,我们整合设立了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根据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深化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等有关要求,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充分体现以政领财、以财辅政的工作导向,我们起草了《管理办法》,重点对相关财政支农政策进行系统梳理,着力加大对支持方向相近或相似的政策和资金的清理整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支撑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条,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支持对象、扶持重点、分配方式、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支持对象。《管理办法》明确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渔)民、农创客(新农人)、国有农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是明确扶持重点。《管理办法》明确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主要扶持稳产保供、绿色安全、基础设施、农业“双强”、乡村建设、农民共富、财金协同和综合性扶持政策等八个方面。

三是明确分配方式。《管理办法》明确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主要按政策性补贴(含补助、补偿、奖励、贴息)标准和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实行“大专项+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和“因素法分配与项目化管理相结合”两种管理模式。此外,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性扶持政策可视情采取创建制、竞争性分配等方式,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工作和重点领域,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全省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提供经验和借鉴。

四是规范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管理办法》规范了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分配下达和安排使用过程中,涉及工作任务落实、项目实施管理、资金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管理等方面要求。

五是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公开公示等方面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7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财政支持 “大三农”政策体系变革重塑的通知》(浙财农〔202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5749;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联系电话0571-86757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