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4-551488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经信局

  • 成文日期:

    2024-03-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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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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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前期试点试行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2〕2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

三、制定过程

先后于2022年10月31日、2023年8月21日两次在义乌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前期意见征求。

四、政策要点解读

(一)新增工业用地管理。同步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准入、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五大类指标,约束性指标纳入《履约协议》(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同步公示。土地竞得人先与镇街(平台)签订《履约协议》后,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首次土地登记根据土地出让公告,在《不动产权证》上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未经批准土地不得分割。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违约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二)存量工业用地管理。“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市场化转让的,受让人应与所在镇街(平台)签订协议,承受原《履约协议》各项权利与义务,约定土地后续利用产业定位、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税收等指标,以及未按协议履约需交回土地的相关条款和补偿意见。受让人签订协议后,再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完善开竣工时间、交回土地等相应条款。支持人民法院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在市场化转让、司法处置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工业用地历史遗留厂房办证、提高建筑容积率、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且累计转让份额在25%以上的)等情形需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存量工业用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存量工业用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亩均税收要求不得低于15万元,以5年为一个周期进行亩均税收考核,5年内税收可以进行平衡。税收统计口径参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取数口径执行。经所在镇街(平台)会同税务部门认定后达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约定亩均税收标准的,继续履约;未达到约定标准将支付违约金,甚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四) 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经批准永久“退二进三”的,原全生命周期管理协议依法解除;经批准临时“退二进三”的,原全生命周期管理协议中止执行。亩均税收考核计算时间为亩均税收考核起始之日起至“退二进三”批准之日止,临时“退二进三”批准到期后未办延期的,仍按原协议约定条款继续履约。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开展有机更新,并达成有机更新协议的,原全生命周期管理协议依法解除,原亩均税收考核不再进行。

(五)日常监管。建立工业用地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将全生命周期管理未履约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僵尸企业”列为工业用地联合监管重点对象。

(六)其他。本办法自2024年5月13日施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义政发〔2021〕7号)同时废止,涉及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适用范围

全市。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洪健     联系电话:85526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