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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设“绩” 行之有“效”!浙江省出台2023—2025年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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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推动2023—2025年绿色转化专项激励政策有效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省财政厅印发《2023—2025年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评价对象

纳入2023—2025年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范围的淳安县等17个非海岛县(市、区)和嵊泗县等3个海岛县(区)。

评价重点

绩效评价分年度评价和综合评价:

年度评价主要以总体绩效指标实现情况为主,跟踪项目推进情况。

综合重点评估各县(市、区)目标实现情况、体制机制创新情况,并考虑前两年评价情况。

评价程序

年度评价

各县(市、区)对照评分要求,对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自评,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评估,初步确定评价得分。并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实地核查评估。

3年综合评价:

各县(市、区)对本地区高标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构建绿色转化通道、高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3年绩效自评,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3年实施绩效进行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省财政厅根据3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年度评价结果进行综合打分:

综合打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80%)+前两年评价情况(20%)。

绩效应用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县(市、区),予以表扬;

对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年度绩效评价后3名的县(市、区)且未达到良好等级的县(市、区),扣减年度激励资金总额的5%;

对3年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县(市、区),分3年收回全部财政激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