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5 09:55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推动2023—2025年绿色转化专项激励政策有效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省财政厅印发《2023—2025年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评价对象
纳入2023—2025年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范围的淳安县等17个非海岛县(市、区)和嵊泗县等3个海岛县(区)。
评价重点
绩效评价分年度评价和综合评价:
年度评价主要以总体绩效指标实现情况为主,跟踪项目推进情况。
综合重点评估各县(市、区)目标实现情况、体制机制创新情况,并考虑前两年评价情况。
评价程序
年度评价
各县(市、区)对照评分要求,对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自评,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评估,初步确定评价得分。并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实地核查评估。
3年综合评价:
各县(市、区)对本地区高标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构建绿色转化通道、高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3年绩效自评,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3年实施绩效进行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省财政厅根据3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年度评价结果进行综合打分:
综合打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80%)+前两年评价情况(20%)。
绩效应用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县(市、区),予以表扬;
对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年度绩效评价后3名的县(市、区)且未达到良好等级的县(市、区),扣减年度激励资金总额的5%;
对3年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县(市、区),分3年收回全部财政激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