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9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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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协同相关部门就做好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工作进行通知部署。
一、申报主体
申报试点的主体应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场景丰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地方推广应用积极性高、社会资本投资意愿较弱的县(不含市辖区)。申报试点县及其所在地级市需均已制定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且所在地级市2023年汽车保有量不低于20万辆。
二、试点目标
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在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方面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有效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力争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提升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激发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积极培育新技术新模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优化完善充换电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
三、激励政策
中央财政对经国家三部门同意备案且完成任务目标的试点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奖励标准根据每年度试点县充换电设施利用率达标情况设置,分10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三个档次,示范期内,每年均达到最高目标的试点县最多可获得4500万元。奖励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先行拨付不低于70%,后续根据试点县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进行清算。试点结束后,三部门将对超额完成目标、且对周边地区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的县,按照奖励标准的10%再给予超额奖励。
四、申报流程
地方申报 各设区市要尽快明确牵头部门,抓紧开展情况摸排并组织有意愿的县(县级市)申报,综合分析申报县新能源汽车推广潜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推广应用积极性等因素,择优选定1个拟申报的试点县,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等部门于5月6日前将推荐函及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拟申报试点的县应对照国家申报通知要求(详见阅读原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省级遴选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将组织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2个试点县,并指导试点县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于5月17日前按程序将试点县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上报国家三部门备案。 国家审查 国家三部门将对实施方案中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技术性指标、政策目标、保障措施和应用场景等内容进行必要审查。省级相关部门通知试点县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实施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三部门。如试点县实施方案修改后仍不符合备案条件,将取消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