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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4-0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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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省级政府规章,《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施行,对于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三个“一号工程”,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解决“审查什么”的问题。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文件,包括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措施,事先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如某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的政策文件,在正式发文前应当先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创新公平竞争审查模式,解决“谁来审查”的问题。

在落实“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审查”的自我审查模式基础上,《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应的政府部门,对一定范围的政策文件进行集中审查。另外对两类政策文件还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会审,一类是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还有一类是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文件。《办法》构建了“自我审查+集中审查+会审”的审查模式。

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解决“审查依据”的问题。

《办法》规定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四大类23项禁止性标准和4项例外规定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政策文件中是否含有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同时,针对当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如有的部门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有的部门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指定采购产品品牌等,办法明确对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违反规定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等6类典型违法情形进行重点审查。

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解决“怎么审查”的问题。

《办法》规定政策文件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一般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情况复杂的,可以采用实地调查、座谈会、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同时根据政策文件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该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改解决,规定了三类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类,政策文件符合规定,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出具公平竞争审查通过的意见;第二类,政策文件存在可以修改解决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后,出具公平竞争审查通过的意见;第三类,政策文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且无法通过修改解决的,出具公平竞争审查不通过的意见,并建议政策制定机关暂缓或者取消出台该政策文件。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保障,解决“审查质量”的问题。

加强能力建设,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工作指引、细化审查流程、加强业务交流、组织培训研讨,提升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加强数智监管,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发公平竞争审查智能化应用系统,数字赋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考核评价,规定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督查激励,组织编制公平竞争指数,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解决“责任落实”的问题。

畅通举报渠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政策文件,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反映,对投诉举报要进行受理和回应。强化抽查清理,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和政策文件清理,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完善问责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查、约谈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申报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法》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