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1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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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这个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用于监测可燃气体泄漏的重要工具,一定要用起来,不要怕麻烦。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可能会引起重大安全事故!”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陈大队的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某餐饮店在未接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源的情况下使用燃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执法队员现场对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后续将根据其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
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大陈大队大力开展餐饮燃气专项整治行动,多措并举全力保障辖区内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执法队员对沿街餐饮企业、夜市等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按照“不漏一户、不落一瓶”的原则,逐一检查减压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设备设施的规范使用情况,针对部分餐饮单位仍存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没有正常安装、燃气瓶倒卧使用等问题,执法队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此外,大陈大队联合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出租房、燃气站点进行检查指导,找问题、除隐患的同时,发放燃气安全宣传手册并“面对面”科普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安全用气意识。截至目前,共出动120余人次,检查近200家餐饮单位,整改问题隐患20余处。
接下来,大陈大队将持续开展燃气安全再排查再整治,坚持“全覆盖、严执法”原则,筑牢安全防护网。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