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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5-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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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以深化实施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为总牵引,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精准施策、分类推进的原则,统筹中央和省级渔业发展资金,保障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到2027年完成700艘20年(含)以上船龄渔船拆解制造、3000艘10—20年船龄更新改造、10000套通导设备更换,同步更新海上综合执法装备,不断提升渔船本质安全和装备现代化水平,树立涉外渔船国际形象,推动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

《实施细则》明确六个补助对象和相关标准。

一是支持老旧渔船拆解制造。鼓励船龄20年(含)以上渔船报废拆解,新建渔船按照《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中 “六场景”引领船的建设标准进行建造,优先支持选用玻璃钢、聚乙烯等新型材料,逐步提升我省渔船安全、绿色、智能化水平。统筹中央渔业发展资金,对拆解制造为资源友好型或新材料渔船的,按照整船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省级统筹资金对提高建设标准部分予以补助。

二是支持示范性引领渔船建设。鼓励“浙渔好老大”、涉外和船东改造意愿强等渔船,依照设计图纸进行全面更新改造,打造示范性引领渔船。验收合格后,中央资金对船上设施设备改造按照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支持其他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对完成火灾隐患、“浙渔安”供电不足等八方面14个项目改造提升的渔船,验收通过后,省级统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分档补助。

四是支持通导设备换代改造。支持将全省大中型渔船通导设备终端更新改造,鼓励小型渔船安装相关通导设备终端。对完成通导设备安装的渔船,中央渔业发展资金和省级统筹资金分别给予2400元/套补助。

五是支持海上综合执法装备更新改造。鼓励市县统筹中央和省级渔业发展资金用于海上综合执法装备更新改造。

六是支持渔船开展融资租赁。鼓励引导租赁公司开展渔船设备更新改造工作,适当降低企业融资租赁成本,省级财政统筹促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奖励支持。

《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一要申报核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前,按照渔民自愿、政府引导的方式,由渔船船东申报,经所在县(市、区)和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定,形成下一年度本地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及资金补助名册,报送省海洋经济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二要建设验收。对按标准完成建设改造、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每年10月30日前将验收结果报送省海洋经济厅和省财政厅。三要资金拨付。通过验收后的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船舶证书申请资金补助,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渔船拆解制造或更新改造资金补助流程,予以审核发放。

《实施细则》强调,各地要落实工作责任,坚持推进海上“千万工程”迭代深化,加强统筹协调,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要加强资金管理,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渔业发展资金,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确保工作任务有序有力推进。要强化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机制,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