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97919258G/2024-556403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5-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人体用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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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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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以最小独立包装为单位,抽取同一产品的样品不少于12包且不少于80片,其中检样不少于9包且不少于60片,其余为备样。

2 检验依据

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27728-2011的人体用湿巾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备注

1

含液量

GB/T 27728-2011

/

2

横向抗张强度

GB/T 27728-2011

/

3

包装密封性能

GB/T 27728-2011

/

4

pH

GB/T 27728-2011

/

5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GB/T 27728-2011

/

6

细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不予复检

7

大肠菌群

GB 15979-2002

不予复检

8

致病性化脓菌

GB 15979-2002

不予复检

9

真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不予复检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7728-2011     湿巾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