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97919258G/2024-556404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5-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食品接触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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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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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1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20个

15个

5个

2

聚烯烃注塑包装桶

20个

15个

5个

3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30个

20个

10个

4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14个

10个

4个

5

双层口杯

20个

15个

5个

6

塑料饮水口杯

20个

15个

5个

7

塑料保鲜盒

20个

15个

5个

8

塑料防盗瓶盖

50个

40个

10个

9

组合式防伪瓶盖

50个

40个

10个

10

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瓶盖

50个

40个

10个

11

瓶盖垫片

130个

100个

30个

12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

30个

20个

10个

13

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瓶坯

30个

20个

10个

14

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容器

30个

20个

10个

注:在满足检测用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抽样量。

2 检验依据

表2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2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21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Pb计)

GB 31604.9—2016

5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GB 31604.7—2016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BB/T 0013-2011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BB/T 0025-2004   30/25mm塑料防盗瓶盖

BB/T 0048-2017   组合式防伪瓶盖

BB/T 0060-2012   包装容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

QB/T 2357-1998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B/T 2460 -1999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QB/T 2818-2006   聚烯烃注塑包装桶

QB/T 2933-2021   双层口杯

QB/T 4049-2021   塑料饮水口杯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17876-2010  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

GB/T 32094-2015  塑料保鲜盒

GB/T 41000-2021聚碳酸酯(PC)饮水罐质量通则

GB/T 41167-2021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饮品瓶通用技术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