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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来了!

发布时间:2024-05-06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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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对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集体经济组织是乡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确定集体经济组织身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一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通过将改革以前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由农村集体组织统一经营,可以更好发挥相关资产作用,最大限度保障村民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根据增值额分别适用30%、40%、50%、60%的超额累进税率。此次暂免征收政策的出台,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大力支持,有效助推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特别提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并非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均可免税。只有接受相关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且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相关资产转移、变更才可享受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