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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其他
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
义乌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义残〔2024〕4号
2024-05-07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5-0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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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精神和其它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因自身生理、心理和社会环境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是残疾人中最困难的就业群体,需要特别的关心和扶持。残疾人之家作为安置“三类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是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打造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特殊“风景线”的重要载体,根据《关于印发〈金华市残疾人之家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残联〔2021〕3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可操作、残疾人得实惠、企业愿参与、就业机构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照料和就业相结合,实现愿就尽就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家庭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推进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原则。通过规范化建设,促进残疾人之家有效运营、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二、服务对象与功能
残疾人之家服务对象为义乌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的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残疾人。
三、建设要求
残疾人之家要达到“八个有”的基本要求,开展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基本服务,不断拓展社会服务等延伸功能。
四、创建模式
(一)残疾人之家组建模式
根据我市镇(街道)地域面积大,人口较多的实际,为更加方便“三类残疾人”能够就近就业,可因地制宜建立“1+X+Y”模式。“1”是指每个镇街都建立1个管理主体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总部,“X”是指在有条件的中心村,设置分部。“Y”是指“X”区域范围内的残疾人家庭,通过送货上门等方式,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增加收入。
(二)残疾人之家运行模式
一是企业自主运营模式(即“工疗车间”模式)。工业企业直接申办残疾人之家,企业与义乌籍“三类残疾人”签订就业合同,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是第三方运营模式(即“非工疗车间”模式)。相关企业开发直播带货、电商销售、售后客服等合适“三类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企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三类残疾人”由企业委托残疾人之家集中进行管理。
五、政策扶持和要求
(一)新办的“非工疗车间”模式残疾人之家场地由镇街负责提供,并按五星级考核标准进行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安保设施、信息化管理平台等建设,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已开办的“非工疗车间”模式的残疾人之家的场地租金由镇街按年度给予全额补助。
(二)机构运营补贴:补贴主要用于管理和护理人员经费、安置服务及水电、服务对象伙食、机构综合保险、信息维护等费用。
1.“工疗车间”模式的残疾人之家,按照安置服务的劳动年龄段内的 “三类残疾人”人数,根据星级评定结果:三星级补贴50元/人/周;四星级补贴80元/人/周;五星级补贴100元/人/周。
2.“非工疗车间”模式的残疾人之家,按照安置服务的 “三类残疾人”人数,根据星级评定结果:一星级补贴200元/人/周;二星级补贴220元/人/周;三星级补贴280元/人/周;四星级补贴300元/人/周;五星级补贴350元/人/周。
(三)奖励:初次评估达到星级标准的残疾人之家,一星级奖励2万元;二星级奖励3万元;三星级奖励4万元;四星级奖励5万元;五星级奖励8万元。对评估达到四星级、五星级标准的,每年给予奖励,四星级每年奖励5万元;五星级每年奖励8万元。
(四)鼓励厂家为残疾人之家(“工疗车间”模式除外)提供辅助性就业产品,市财政按残疾人加工费的20%予以补助。残疾人之家负责向辖区各残疾人家庭派送辅助性就业产品,市财政按配送的残疾人家庭数量给予补助,残疾人之家所在村(居)的残疾人家庭按照10元/户/月,其他村(居)家庭按照15元/户/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残疾人之家“1+X”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核、评级。残疾人之家在星级评定中星级提升的,运营经费自星级提升后的下月起提档。运营补贴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机构因故停办或暂停经营的,补贴资金计算至运营当月;奖励资金在星级初评、复评后支付。补贴资金经各镇街初审、市残联审核后进行拨付。“工疗车间”型残疾人之家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享受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市残联备案后,次月按“非工疗车间”型残疾人之家补助标准执行。
(六)残疾人之家内获得的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收入。“工疗车间”模式的残疾人之家,应同时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企业作为“工疗车间”的创办主体,应承担主体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工疗车间”用房及配套设施产权应为企业所有或由企业向产权所有人直接租赁(当地政府无偿提供除外),并由企业向产权所有人直接支付租金。“工疗车间”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工及管理人员工资、场地租金、设施设备维修费、水电费、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等由企业承担,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并由企业据实支付。
(七)残疾人之家统一悬挂“义乌市某某镇/街道残疾人之家”或“义乌市某某镇/街道某某残疾人之家”门头和标识。“工疗车间”型残疾人之家同时悬挂“某某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标牌标识。
(八)各残疾人之家应给服务对象提供免费中餐。
(九)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由市残联参照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政策给予安置残疾人人数审核认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民生工程,各镇(街道)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之家建设的主体,要按照《浙江省设立镇和街道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35号)文件要求,将残疾人之家建设列入规划,提供场地,打造满足辖区需求,功能完善的残疾人基层服务平台。
(二)加大监督力度。各镇街要对残疾人之家的运行持续监管。残疾人之家要规范会计核算,对划拨的经费要专账管理,明细记录构设施设备投入、残疾人活动及补贴、机构运行等相关支出,严禁将残疾人之家经费挪作他用。
(三)扩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力,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残疾人之家建设和发展。
七、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现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残〔2021〕11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