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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苏溪镇18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6-14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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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信用修复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构建民营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及成效

我市于2014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7年成功创建“国家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近年来,紧紧围绕国家、省、市信用体系建设整体部署,持续夯实信用数智基础,加快释放信用应用红利,不断擦亮信用义乌“金名片”。

一是夯实平台建设,筑牢信用“基础桩”。数据是信用建设的基础,我们不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扩围增量,归集建成涵盖72个部门、101家金融机构,覆盖所有108万市场经营主体、1613家社会组织、656家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282.94万自然人超过7.58亿条记录的信用数据库。

二是丰富领域应用,厚实信用“获得感”。信用嵌入“一网通服”惠企政策平台,以行政领域应用带动信用在市场、社会、民生等领域应用。目前已嵌入22个业务系统的1757个办事事项,累计核查信用807万次,限制财政资金补助620家次,限制招投标14616余次,限制任职资格2513多人次,限制贷款18920次,直接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金额达6亿元。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奏响信用“主旋律”。结合1.9义乌诚信日、6.14信用关爱日、全国质量月等活动,充分挖掘信用建设亮点做法、典型案例,利用新闻媒体、公众号、抖音等多种媒体,讲好“信用义乌”故事,弘扬诚信义乌文化,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二、办理情况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2023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第58号文件《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民营企业同步适用。《办法》对信用修复的主体、主要方式、不良信息分类、协同联动、监督管理和诚信教育等均做了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2.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我市2014年始,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城征信”)展开战略合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共同设计搭建了“义乌市信用信息核查平台”。信用信息主体可登入查询自身信用状况,了解企业信用构成,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3.加强信用修复培训指导。为鼓励和引导公众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组织开展信用修复线下培训活动,全面学习《办法》文件精神。同时依据主体信用修复需求,为简化群众办事流程,结合我市“一次都不跑”改革要求,开发不良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修复全流程线上操作模块,截至目前,已有530家企业、184个自然人累计完成信用修复5305条。

4.加强数据协同联动。《办法》规定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恢复主体信用。

三、下步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信用信息修复工作,进一步夯实信用信息修复的落地基础与执行机制,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信用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