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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24-06-24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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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周某是A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0月某日7时30分左右,周某骑电瓶车从家出发到公司,期间送小孩到学校上课,7时35分左右,周某途径某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小腿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次责。

后周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依法受理后对周某一事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但A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周某是在骑电动车送小孩到学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该路段并不是周某上下班必经路线,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周某每日接送孩子上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路线问题,应认定为在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而不是必经路线或者最近路线。周某接送孩子是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本案系厘清“上下班”工伤认定范畴,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工伤认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且接送孩子的路线并非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可能存在绕道的情况。

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客观原因如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绕道,也有因私事绕道等多种情形,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到药店买药等绕道;其他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后朋友聚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