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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苏溪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溪镇
-
2024-06-1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6-2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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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共建委、社区:
《义乌市苏溪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义乌市苏溪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义政办发〔2017〕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义行服管〔2018〕23号)、《关于加强村级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局〔2022〕55号)、《关于调整优化工程招投标相关政策的通知》(义公管办〔202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招投标的运作模式。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设立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和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办公室,并接受义乌市综合监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三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建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便民服务中心和相关科室、共建委、社区人员为成员的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下设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办公室。
(一)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是负责本镇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协调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或参与制订本镇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的有关规定;
2.监督、管理本镇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
3.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4.指导和协调镇招投标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二)镇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办公室及其职责。负责本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起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资料的备案管理;
4.管理、审查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
5.为本镇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包括提供交易场所,维护招投标交易场所内的秩序;
6.负责统计、收集、整理公共资源交易资料,并建立档案;
7.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投诉举报受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镇便民服务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第四条 下列项目列入本镇实行招标的范围: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建设的项目;
(三)其他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规模和标准达到以下额度的实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
(二)预算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村级工程、货物、服务;
(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四)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结算审核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五)确属特殊情况,在符合法定招标程序的基础上,提交镇“三重一大”讨论研究决定。
(六)项目所在地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由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其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 加强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管理
(一)由镇负责实施,预算造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或规模和标准额度未达到市政府或本镇规定实行招标的各类项目、服务:
1.施工预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零星工程,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可由相关职能办直接委托个人或企业施工。具体施工的个人或企业应在审批中明确。(需提供资料:项目审批单、简单预算或工程清单、简易合同、发票及施工前、中、后相关照片)。
2.施工预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原则上由职能办牵头,镇便民服务中心参与在相应类别年度标中摇号产生。若年度标中无相应类别,可直接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并按最高让利执行。(需提供资料:项目审批单、抽签备案表、简易预算或工程清单、简易合同、发票及施工前、中、后相关照片)。
3.施工预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经镇“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同意后,由相关职能办牵头,镇便民服务中心、镇纪委参加在相关类别年度标中摇号确定。确属特殊工程也可在非年度入围的企业中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发包按最高让利率执行。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监理、结算审核等服务,由相关职能办牵头,镇便民服务中心、镇纪委参加在年度标中摇号确定。其中: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以下的设计服务、监理服务,可由相关职能办在年度标中择优委托,兼顾公平;
5.工程建设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发包:
(1)因抢险、应急创建、上级部署的突击任务等,时间要求紧迫的或其他应急的项目;
(2)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经镇“三重一大”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项目。
(二)预算造价10万元及以上的村级(或小区,下同)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因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等项目可以参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1.村级工程的施工(货物、服务)单项预算(或合同估算价,下同)3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村集体可自行发包并结合市场询价的方式选择中标企业(工匠)。需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村务清廉钉办系统上审批通过,由共建委(社区)负责组织验收。
2.村级工程的施工(货物、服务)单项预算3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不含本数)的,可在职能科室指导下在镇相应类别年度标中以摇号的方式确定,镇年度标中没有相应类别的,可向3家以上不同企业发出询价邀请。需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村务清廉钉办系统上审批通过,由共建委(社区)负责组织验收。
3.村级工程的施工(货物、服务)方面其他内容,均按照市级有关文件和《义乌市苏溪镇农村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服务)采用“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在年度标中选择”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兼顾提高工作效率与预防腐败相结合的原则;
2.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优先在年度标中择优选择;
4.若年度标中无相应类别企业的,一般情况下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七条 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规定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首次招标失败(非串标原因,下同)后,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再进行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宣布招标失败不继续开标,也可以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村级建设项目报镇职能部门)后继续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经2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在不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村级建设项目报镇职能部门),并提交镇“三重一大”讨论同意后可进行发包。
(二)按分类建立各类年度标备选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分类建立招标代理、工程结算审核、设计、监理、零星工程(建筑、市政、园林、交安等)等企业名录。并依据《苏溪镇年度标备选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选取、管理、履约评价等工作。
(三)工程建设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建设项目应按规范进行项目审批、赋码。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资源性交易项目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要实行评定分离办法招标,提倡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定分离办法招标。施工和服务年度标招选项目原则上要实行评定分离办法招标,每个类别入围单位一般不少于3个(确实需少于3个的,应经镇“三重一大”通过)。
(五)按规定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范围的项目,除需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以外,下列项目可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交易:
1.镇负责实施的工程预算造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以下项目;
2.社区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纳入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章 招标、投标和中标
第八条 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接受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和镇便民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招标人可以委托镇统一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按照规定纳入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招标文件编制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范围、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地点、质量、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收取的费用,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资格预审或审查标准、条件、方法等。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制定不合理的工期、质量目标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六)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依法招标的项目必须由招标人通过市(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和镇(村)公开栏进行公告,如有必要还须在市级以上报刊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日期按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收取按照市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不接受其参与投标:
(一)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涉嫌行贿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投标人因串通投标,或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近2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四)投标人近3年内在招标人的项目中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五)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的;
(六)投标人被国家级、浙江省省级、义乌市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三重一大”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本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十七条 严格限制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质疑投诉的,放发中标通知书。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并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时的,重新组织招标。评定分离的项目,按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镇便民服务中心备案,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条 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对招标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招标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书面材料、记录均应整理归档。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由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等人员组成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班子,明确责任领导。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时规定的人员到岗到位,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经招标人同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送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中标通知书上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工程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称职,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六)在任职期间因故死亡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应加强对工程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要求:
隐蔽工程验收与初步验收,由职能办组织工程管理人员、网格长、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在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准备好相关资料。
竣工验收,由职能办牵头,镇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共建委、社区)、网格长、工程管理人员、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可邀请镇人大、纪委派员监督。招标人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监理单位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机制。若施工、监理单位有不依法履职等行为的,应督促其及时整改并按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变更、追加工程款的,按照《义乌市政府投资项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需要变更的,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原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批的规定:
1.单次变更造价增加5万以下并占合同价5%以下、累计增加10万元以下并占合同价5%以下的,由工程主管科室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后实施;
2.单次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累计变更增加10万元及以上、增加金额占合同价的10%~20%(不含)的,由工程主管科室审查,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后提交“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后实施;
3.工程项目涉及甩项的须由工程主管科室审查,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后实施;
4.累计变更造价增加占合同价的20%及以上的,应重新招标;
5.村级工程按相关文件执行;
6.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采取先施工后审批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变更追加不予认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镇村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若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索贿受贿和其他违纪行为的,或不按本办法操作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随意变更设计或附加工程量、随意克扣和增减工程款等违规情形的,将按相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查实,施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的,考核不合格,暂停3个月至3年镇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市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1.拖欠农民工工资;
2.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
3.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4.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
5.转包或违法分包;
6.投诉举报较多且查实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的程序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标准等本规定未涉及内容均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6月24日起执行,镇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