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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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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文件名称:

    关于规范苏溪镇政府和村级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

  • 发布机构:

    苏溪镇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3-12-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规范苏溪镇政府和村级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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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8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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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共建委、社区:

为加强我镇和各村、小区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采购工作的廉洁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义乌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17〕10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就完善采购工作规定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列入我镇政府采购范围。其中工程项目按照《义乌市苏溪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村、小区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方式

(一)集中采购

以省、市发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为标准。对目录内货物、服务进行采购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实施,可委托市集采中心实施。如集采中心专业力量缺乏或代理时间紧迫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采购人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

不在年度集采目录里的货物和服务,实行分散采购:

1.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经科室提出申请并审批后实施;

2.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经镇“三重一大”会议同意后,按会议决策的采购方式实施;

3.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市集采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统一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

三、分散采购标准

(一)镇本级采购项目

1.预算在50万元以内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采用询价、综合评审等方式择优选择,确属应急、突击等特殊项目,经领导审批后可择优发包,1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经镇“三重一大”会议同意;

2.预算在5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应当按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公开采购;

3.预算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村(小区)采购项目

1.采购预算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采用直接购买方式采购,经村(小区,下同)组织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采购预算金额在2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的,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由相关人员拟定采购计划,提出具体采购申请,向3家以上不同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邀请(采购询价单),根据供应商在询价单的报价,经村务联席会议商议确定供应商后实施采购;

3.采购预算金额在30000元(含)至100000元(不含)的,采用询价等公开竞争方式采购,由相关人员拟定采购计划,提出具体采购申请,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后,经村民(社员,下同)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采购。

4.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00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竞争方式采购。由相关人员拟定采购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镇“三重一大”会议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经镇“三重一大”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采购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条件的采购项目可进入镇平台交易:

1.镇本级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

2.镇本级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且技术部分不需评审,完全以商务报价确定中标人的项目;

3.村(小区)级采购项目。

四、采购需提交的资料

(一)采购人已组建项目管理班子;

(二)预算已确定(需备案的已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三)采购资金已落实;

(四)采购项目审批表及会议记录。

五、采购项目的审批及委托

(一)采购方式审批

1.进入市平台交易,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镇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须经镇“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2.进入镇平台交易,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须经镇“三重一大”会议通过;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项目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实施,申请其余特殊采购方式的,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4.村级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用自行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经镇“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并报镇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自行采购审批

1.镇政府申请自行采购项目,且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1)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须经镇班子讨论或镇主要领导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采购人认为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服务不能满足其使用需求或性价比低于市场同类货物、服务的,以及供应商存在不能及时履约、服务不到位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应证明,经市财政局审批,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3)经审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2.村级申请自行采购项目,且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有特殊情况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包括邀请招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须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镇“三重一大”会议通过,报镇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六、采购项目管理和服务

(一)镇采购项目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职能办(或共建委、社区)是货物(服务)归口管理科室;村级项目采购由村书记、监委会主任共同负责管理。项目采购应组建采购小组,镇采购的项目由各线分管领导,相关职能办(或共建委、社区)、专业技术等人员组成;村级采购的项目由村两委及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项目采购小组应参与招标采购文件及方案的审议,严格合同签订、执行、验收、结算制度,要切实加强履约和验收管理。

(二)采购公告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及时完整地发布。

(三)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有特殊要求、技术复杂的项目,应有半数及以上市外的专家参与评标。

(四)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送镇便民服务中心、镇财政办或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采购项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严格控制合同追加,若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采购人必须按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经镇“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市级平台采购项目

(1)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以下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签订补充协议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2)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及以上或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超出部分应重新组织采购。

2.镇级平台采购项目

(1)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以下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签订补充协议报镇便民服务中心备案后实施:

(2)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及以上或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超出部分应重新组织采购。

3.村级采购项目

(1)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含)以下且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经共建委(社区) 审核,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共建委(社区)审核,由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镇“三重一大”会议同意后实施。

2.村(小区)级申请追加需村民(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按规定进行审批;镇申请变更经相应审批后,报镇便民服务中心备案。

5.采购人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变更内容的市场价进行调查,确保变更后单价不高于市场价。如变更项目总金额超过该项目预算总金额的,须经镇“三重一大”会议同意后实施。

(六)履约完成后,采购人须及时组织验收。

(七)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采购合同未经备案不得拨付采购款。

(八)建立政府采购管理联合检查机制,由镇纪委会同镇党政办、便民服务中心、财政办(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相关职能科室等人员对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本办法未涉及的采购流程、审查办法、公告规范等内容均按照市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由苏溪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8日起执行,镇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关于规范苏溪镇政府和村级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苏政发〔2021〕82号)文件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不再另行下文   

 

苏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