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03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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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在义乌市A工程项目工地从事铲车司机工作,该工程总承建单位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C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张某将涉案工程项目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王某为李某招用的铲车司机。
2023年4月,王某在该工地东侧窨井盖上拿木板时,不慎掉入井内,致其腕部受伤。
后王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依法受理后对王某一事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但C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认为王某并非其单位员工,自身并不是工伤认定的主体。遂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义乌市人民政府审理后认为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维持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作出决定后,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本案已生效。
案情分析
该案件中,行政复议申请人错误地认为只需将工程分包,就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现实中,承包人需具备相应资质方能承包建筑施工工程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例中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因此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时,一定要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否则一旦工人发生工伤,就需要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工过程中,应当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