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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4-557470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06-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3〕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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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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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曹某某***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义乌市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材料,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因情况复杂,依法延长申请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义乌市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淘宝天猫某某旗舰店购买了酸枣仁,花费15.8元,发现快递包裹内有好评返现卡片,认为商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退款依法赔偿并查处奖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理由如下:申请人上传了与店铺客服的聊天截图,好评返现事实客观存在,销售的商品快递中都有好评返现卡,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申请人按照返现卡提示评价,截图客服后得2元返现,好评返现事实存在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3年8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曹某某对义乌市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申请人称其在淘宝天猫某某旗舰店购买了酸枣仁,花费15.8元,收到货发现一张2元返现卡,经与客服沟通发现是好评返现,认为商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退款依法赔偿并查处奖励。收到投诉后,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天猫网某某旗舰店义乌市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销售酸枣仁,现场未发现有好评返现行为。案涉的酸枣仁有产品标签,为初级农产品,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检测报告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好评卡不是该公司的,没有好评返现,如果客户要求好评返现时才给的,并承诺今后改正,不同意投诉人诉求。被申请人查证,义乌市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销售酸枣仁,现场未发现有好评返现行为;当事人辩称本没有好评返现,因客户要求,为避免麻烦才给予红包2元。现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还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如下:“经查,天猫网某某旗舰店由当事人义乌市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销售酸枣仁,现场未发现有好评返现行为;该酸枣仁有产品标签,为初级农产品,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检测报告等。当事人称没有好评返现,客户要求下才给的,不同意投诉人诉求。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责令改正,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规定无举报奖励。”被申请人认为,当事人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经营额较少,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已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8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对义乌市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举报举报涉案公司开设的淘宝天猫某某旗舰店存在好评返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退款依法赔偿并查处奖励。2023年8月29日,根据举报线索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9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结果。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好评返现行为。案涉的酸枣仁为初级农产品,现场产品有标签标识、进货凭证和检测合格报告等。当事人称没有开展“好评返现”活动,因客户要求等原因才给予红包2元。被申请人未发现涉案商家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1日,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因不满足举报奖励条件,决定不予举报奖励。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举报单及答复时间线截图、现场检查笔录、进货凭证、检测报告、立案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在本案中义乌市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线上销售产品时确实存在返现红包行为,因涉及金额较小,情节轻微并及时主动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相关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义乌市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作的处理答复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