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0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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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 号)和《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金市民〔2022〕4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808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 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04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52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26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分别为113元/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符合长护保险待遇的,纳入长护保险管理,不再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二、施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镇(街道)要按时足额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
义乌市民政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