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813X/2024-557691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科技创新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2023年统计年报)

  •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4-05-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科技创新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2023年统计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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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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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

2023年统计年报)

 (一)为了解全国科技创新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满足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求,为国家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和进行科技创新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协的报表要求。

(三)本制度为年度报表。数据采集方法是对规模以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特、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法人单位及部分三级甲等医院实施全面调查。对规模以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法人单位研究开发项目和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实施抽样调查。非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政府属独立法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等单位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附属医院,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实施全面调查。对科研育种相关企业和未在科技、教育部门报表统计范围内的三级甲等医院实施重点调查。对农、林、牧、渔业,金融业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最近年份的调查数据进行推算。全国专利情况数据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行政记录进行整理。产品质量监督、地震、气象、测绘和植物新品种等资料由相关部门通过多种调查方法取得。

(四)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按下述分工组织调查,并按时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本制度所要求的综合资料。具体分工是:

1.国家统计局负责管理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R&D投入统计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方法制度,制订《科技创新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和相关调查方案,综合汇总并发布全社会R&D投入统计数据,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研育种等行业相关企事业法人单位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的R&D活动情况调查;

2.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非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政府属独立法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等单位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的R&D活动情况调查;负责提供科技论文收录情况、技术市场交易情况、创新体系建设情况等数据;

3.教育部负责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附属医院的R&D活动情况调查;

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的R&D活动情况调查;

5.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部门行政记录整理专利情况数据;

6.财政部负责提供财政科技支出数据;

7.自然资源部负责提供全国地质勘查情况、测绘生产和资料提供情况等数据;

8.农业农村部负责提供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情况数据;

9.商务部负责提供国外技术引进合同情况数据;

1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提供质量监督数据;

11.中国科学院负责提供中国科学院院士资料;

12.中国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台网情况数据;

13.中国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国气象部门情况数据;

14.中国科协负责提供科协系统科技活动情况数据。

(五)本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分类标准及规定。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上述分工和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和统计口径,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统计需求制定统计报表制度,并在部门报表制度中列出与本制度各项指标的对应关系,以方便计算、审核并报送本制度规定的各项指标。

(六)各有关部门按制度要求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年度数据。

(七)本制度中凡以“万元”或“人年”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保留一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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