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0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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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和《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市民〔2023〕5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或签订劳务协议(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且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查询;
(三)按要求完成“浙里康养”系统中养老护理员打卡任务;
(四)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其中初次上岗的完成岗前培训,其他养老护理员通过护理学堂、护理员培训等方式线上线下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总学时不少于60分钟;
(五)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责任事故和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
二、津贴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月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发放流程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承诺书、申报名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资料、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自上岗满6个月的次月起开始计算,由各养老机构每半年度申请一次并及时发放。如享受津贴申请人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从当月起停止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四、经费保障和监管
(一)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财政预算批准额度为上限,超过上限的,按比例兑付。
(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人员的审核,针对享受津贴人员基础信息、在岗情况以及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情况,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与数据比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养老服务机构或个人存在截留、挪用、骗取、私分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三年,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模板)
2.义乌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报名册(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