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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4-557906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06-06

关于《义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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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6 15:55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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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义乌市司法局、义乌市财政局新修订的《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现行《义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为2020年修订,实施以来,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2023年3月,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浙财行〔2023〕14号),为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省最新文件修订《义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日平均工资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确定;补贴系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案件承办质量等实际确定。

2.明确承办刑事侦查、刑事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民事诉讼、劳动人事仲裁、民事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不同类型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

3.明确建立差异化补贴发放机制,按照“总量控制、差异补贴、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补贴系数0.8,直接费用套用浙江省法律援助标准上限,核定法律援助经费总额,法律援助机构在核定总额内实行差异化补贴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综合运用评估结果,对法律援助案件根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别按照1.2、1.0、0.8、0.7的补贴系数发放基本劳务费用,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异化补贴机制,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仲裁除外)等不纳入质量评估范围的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案件办结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案归档的案件,统一按合格档次发放补贴。

4.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单位现场的值班律师,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类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不发直接费用,合计补贴为日平均工资×1天×补贴系数0.8。值班律师经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办案机关的通知,到专门场所或看守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以及参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律帮助,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法律帮助卷宗归档符合要求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5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为1天,合计补贴为150元+日平均工资×1天×补贴系数0.8。

5.明确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不发直接费用,合计补贴为日平均工资×1天×补贴系数0.8。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当事人提供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并按规定要求完成结案归档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5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合计补贴为150元+日平均工资×1天×补贴系数0.8。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新修订的《义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0579-85313092;

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0579-8511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