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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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51348517D/2024-563295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商务局

  • 发文字号:

    义粮发[2024]4号

  • 成文日期:

    2024-07-19

关于做好2024年订单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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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9 17:13

信息来源:义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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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各粮食收购企业:

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促进义乌市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现将2024年我市订单早稻收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计划

2024年义乌市拟收购本地订单早稻16000吨。收购的订单粮食,按规定用于市储备粮轮换补库。不符合储备粮质量要求的,按照政策规定用途安排销售。

二、收购价格

根据《关于公布2024年我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4107号)文件精神,2024年生产的早籼稻每50公斤的最低收购价为131元(三等,下同)。我市新粮上市前,若市场价低于全省最低收购价,则按全省最低收购价收购;若高于全省最低收购价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市场价收购。

三、质量要求

(一)转储备粮食

严格按《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浙粮〔20114号)执行,订单粮食质量必须符合国标中等以上、2024年生产的本地粮食且达到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存要求。

(二)其他粮食

1.卫生指标超标粮食: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储公司)在农户投售粮食时开展重金属含量检测,如发现卫生指标超标粮食,则按照《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监督管理制度》(义粮发〔20223号)进行处置,防止卫生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卫生指标超标粮食出糙三等及以上的按三等粮价格结算,四等、五等的等级差价每50公斤减2元、减4元结算。

2.重金属含量检测合格但经整理后仍不符合转储备标准的粮食,包括整精米率高于38%低于44%的粮食和四等、五等的粮食,单仓储存,收购结束后按口粮招投标拍卖。

四、奖励标准

1.订单内早稻奖励标准。对投售订单早稻的种粮主体按全省统一标准给予奖励,即每投售50公斤早稻奖励30元。另投售订单粮食7500公斤以上的售粮主体,每投售50公斤再奖励5元。

2.订单外早稻奖励标准。对未签订早稻订单合同的一般种粮农户,向收储公司投售的,参照订单内早稻奖励标准执行。

3.奖励资金发放统一通过农户一卡通、农户本人账号或农业企业基本账号发放。

五、订单早稻预购定金发放工作

为解决种粮主体种植早稻资金短缺,由种粮主体自主向收储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粮食局认定,对早稻种植面积200亩以上、2023年度交售早稻60吨以上,且信用良好、具有还贷能力的早稻种植主体发放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义乌市支行提供贷款,市财政给予贴息。预购定金标准按该种粮主体2023年交售早稻数量或2024年早稻申报面积产量(取两者中低值)为基数,按今年最低收购价预付40%

六、工作要求

(一)面积核定。早稻订单签约工作以去年有实际投售业绩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规范性粮食合作社和农业农村局认可的享受种粮面积补助的主体为基础开展。订单粮食面积核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农业农村局、粮食局及时做好跨镇街种植大户的订单协调工作。新增流转耕地或其他作物改种粮食的签约种粮主体,需所在村(社区)确认流转合同后报镇街核实;跨村种植的,流转合同内应注明各村早稻种植面积。

小规模种粮主体(稻麦复种面积小于50亩)由所在村(社区)负责核查早稻实种面积,进行村(社区)级公示后报所在镇(街道)核查,各镇(街道)于630日前将审定清单上报粮食局,未按时上报的不予享受补贴;规模种粮主体由农业农村局提供早稻种植面积清单,相关数据于731日前函告粮食局。

(二)产量要求。为防止以外地粮或陈粮顶抵本地粮和新粮等情形发生,限定早稻订单粮签约数量不超过400公斤/亩。种粮主体如遇亩产超过400公斤但不超过450公斤的,以户为单位,订单外粮食在1吨以内的,由种粮主体签订承诺书,并授权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与种粮主体补签订单;超过1吨的,需所在村(社区)和镇(街道)审核盖章后报市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

对于虚报种植面积或者产量、以外地粮或陈粮顶抵本地粮和新粮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季订单粮奖励和当年评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同时取消第二年订单粮食资格。

 

文件见附件:

义粮发〔2024〕4号 关于做好2024 年订单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