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4-567905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义乌市总工会

  • 成文日期:

    2024-08-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员工辞职并要求赔偿5.7万元!法院能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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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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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一员工怒而辞职,

并要求公司支付5.7万元补偿金!

公司:凭啥?

事件回顾:

员工因公司不配备灭火器而辞职,

要求支付5.7万补偿金!

2008年11月,赵某入职天津某制衣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6日,天津市蓟州区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对该公司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称公司车间内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仓库内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存在火灾隐患,责令该单位于2018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2017年12月18日,赵某离厂。


2018年1月8日,公司拟定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赵某因对补偿数额不予认可而未在该协议上签字。


2018年1月11日,赵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年2月5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赵某经济补偿57148.50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车间存在火灾隐患,

员工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应支付3.5万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因车间存在火灾隐患,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庭审中,公司表示无法在指定期间完成车间整改。在此情况下,赵某以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依法应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双方对赵某工作期间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3687元均达成一致,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年限,因赵某工作期间为2008年11月至2017年12月18日,故公司应支付赵某9.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公司需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35026.5元(3687元×9.5月)。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虽然拟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但如果赵某不愿意接受,公司仍能够继续与其协商,双方尚在磋商阶段,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小编有话说

@用人单位

安全生产大于天!

为员工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切莫因小失大!


@劳动者

对于企业要求的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要勇敢说不,

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