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义自然资规罚字〔2024〕第3号
11330782002609434C/2024-569968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9-1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1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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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余某某在2024年5月,擅自将某垦造耕地项目施工便道端头部位的一处山体进行开挖修直,挖下来的石头用于垦造田的挡墙。经现场勘测和开挖岩(矿)石质量调查,认定所挖石料可做普通建筑石料矿(宕渣)使用,数量为900吨。经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开挖宕渣的价值为16200元,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余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余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余某某停止开采行为;2、没收余某某违法所得162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计162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1782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第二项,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宾王路366号621办公室)领取《义乌市罚(没)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没)款。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