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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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更好地支持应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增加了一种全新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为切实推动这一采购方式在浙江省落地落实,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关于推动实施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的通知》,提出多方面具体要求,为合作创新采购落地“保驾护航”。
合作创新采购是什么?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这种全新的采购方式通过“共同分担研发风险”“共同开拓初始市场”,激活企业活力,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带动辐射效应。
一、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财政、科技、经信部门作为总牵头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指导、组织和监督合作创新采购依法依规开展。各省级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的统筹规划,避免重复研发造成资金资源浪费。重点推动教育、科研、医疗、公共卫生、现代农业、资源利用与环保、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创新合作采购,打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二、探索完善经费保障方式 根据合作创新采购所需资金量大的特点,推动实施多元化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合作创新采购研发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属于重大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不得超过3年。采购人要科学测算最高研发费用,编制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中期财政规划,合理安排分年金额,从严从紧编制项目支出,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三、加强创新产品认定管理 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并且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采购人应当组织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综合研判是否符合实施合作创新采购的条件。 四、建立合作创新采购内控制度 采购人要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制定全流程全链条的相关规定,规范需求管理、订购、首购、中期谈判、研发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全流程活动,对调整采购方案等重大采购事项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查和核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