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4-571654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24〕29号
2024-09-27
主动公开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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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拟提请以市政府或者市府办名义出台的、冠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重大政策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起草单位在起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内容,自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估,并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三、起草单位拟提请审议、提请出台或请求冠以“经市政府同意”由起草单位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政策措施文稿(代拟稿)以及援引依据标注。
(二)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
(三)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及采纳情况,针对涉及公众利益内容提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
(五)证明重大政策措施符合审查标准或者适用例外规定的相关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草单位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
四、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起草单位提交的公平竞争审查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对材料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转入审查程序;不符合要求的,由起草单位补充完善或者予以退回。
五、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专家等意见。起草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六、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但征求意见、起草单位补充材料、会审等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七、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向起草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规定,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出具审查通过意见。
(二)不符合规定,但能够通过修改消除问题的,出具违反公平竞争规定、建议修改的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及时研究修改完善,修改情况反馈市市场监管局。
(三)存在问题且无法通过修改解决的,出具审查不通过的意见。
(四)存在问题,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已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估且已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出具可以适用例外规定的意见。
八、起草单位提请审议、提请出台或请求冠以“经市政府同意”由起草单位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向市府办报送材料(代拟稿)时应主动说明是否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应随文提供本单位初审意见和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以及其他针对不同审查意见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九、对疑难复杂的重大政策措施,可以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会审。会审专家从义乌市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措施会审专家库中选取5名以上人员(专家库人员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和工作需要确定),组成市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小组,对起草单位制订的重大政策措施进行会审,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十、市府办收到起草单位报送的重大政策措施(代拟稿),经审核发现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初审、未经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的,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修改未完善的,将要求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予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应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沟通对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义乌市公平竞争审查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分工.docx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