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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
义政发〔2024〕51号
2024-09-05
主动公开
GYWD00-2024-0006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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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5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信用信息主体。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法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执行。社会法人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投诉权,可以向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或投诉。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二)信用主管部门。市发改局为全市信用主管部门,与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共同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三)信息归集单位。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各信用信息提供者应按照《义乌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试行办法》(义政办发〔2015〕205号)的规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分类及期限
(一)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社会法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与不良信息的具体项目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信用信息相关期限规定:
1.守信信息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或守信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
2.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3.社会法人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
4.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应当在信用档案中及时删除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用等级及信用应用
(一)信用等级。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社会法人信用评价工作。社会法人信用基础分为80分,信用等级按实际信用得分划分为A、B、C、D、E五级:
1.A级,信用分值≥90,一般有大量守信信息;
2.B级,90>信用分值≥75,一般有较多守信信息;
3.C级,75>信用分值≥65,一般有少量不良信息;
4.D级,65>信用分值≥50,一般有较多不良信息;
5.E级,信用分值<50,一般有大量不良信息或有严重失信信息。
(二)信用应用
1.国家机关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社会法人的信用档案。
2.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等级仅运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对社会法人的守信激励。对社会法人的信用惩戒应当依法查询社会法人的不良信息(严重失信信息),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范围和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鼓励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在进行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开展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前,使用信用核查或信用报告,以降低信用风险。
四、激励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社会法人,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减少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
2.加快行政许可证照审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
3.在财政资金拨付予以重点支持,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推荐;
4.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招投标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5.参与土地、矿产、水、森林等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相关权利;
6.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7.在“信用义乌网”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五、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社会法人,不奖不惩。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信用等级为C、D、E级的社会法人属于不良信息主体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相关联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4.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三)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社会法人,可以对其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3.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4.限制高消费;
5.限制任职资格;
6.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7.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8.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上述1—5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6—8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六、异议处理
社会法人认为市信用主管部门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过规定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仍在披露,不符合严重失信名单具体条件而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者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可以向市信用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市信用主管部门受理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应当自受理异议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信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市信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信用信息处理结果告知实施激励和惩戒的部门和组织,相关部门和组织应依据处理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
七、制度建设
(一)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结合本办法,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并报市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二)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建立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报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附则
(一)社会法人信用修复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4年10月4日起施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6〕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