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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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金华市中小学招生行为和学生学籍管理,切实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金华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招生计划编制。各地要按照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认真核定每一所中小学校的招生计划,确保生均条件达标,对于超大规模学校要从严控制,调减计划,使学校保持适度规模,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招生计划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计划严格执行。切实加强招生计划和录取过程管理,确保招生计划按规定落实。
二、规范招生平台建设。全市义务教育段、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均在教育行政部门建设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上实施,运用该平台发布招生信息、实施报名、志愿填报、成绩查询、招生录取等,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开、透明、规范。各地应严格按照平台招生录取结果办理学籍登记手续,确保招生录取结果的唯一性和严肃性,未经平台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坚决杜绝超计划招生、低于控制分数线招生和重复招生等违规现象。
三.规范报名资格条件。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报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学区内“有房有户”“有户无房”“有房无户”,以及投靠户、挂靠户、集体户,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持有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核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学校根据报名条件,分批进行录取。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报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具有符合民办学校审批地范围的户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住宅不动产权证,参加当地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持有当地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参加金华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的学生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金华市户籍的应届(历届)毕业生,非金华市户籍、具有金华市初中学籍的应届(历届)毕业生。
四、规范学校招生范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划定的学区招生。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审批机关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学校,应当优先满足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在审批地招不足且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审批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上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可适当跨县(市、区)补招非随迁子女。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市的普通高中应当在本县市内招生;地处金华市区的普通高中应当在金华市区范围内招生。
五、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对列入政策性照顾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人才子女、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入学对象,须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落实,相关人员经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体育、艺术、中外合作班、小语种等类型的特色高中特色班、特长生可在设区市范围招生;体育、艺术类专门学校可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六、规范学校招生方式。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落实“公民同招”,实行无纸化网上报名,招生入学信息登记、报名、录取、结果公布等全流程均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建设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进行。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报名录取。高中段学校继续推行“公民同招、普职同招”,所有招生报名、志愿填报、审核录取工作均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建设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上实施。
七、严肃招生纪律要求。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以设置奖金、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尚未毕业的学生或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学校私自将未填报本校志愿、未经过平台录取的学生违规注册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不按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招生简章开展虚假招生宣传,误导学生及家长;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八、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符合规定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迁移工作。不符合招生政策或相关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义务教育阶段新生跨区域入学的,需在入学前具备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条件。因学生家庭户籍迁移且实际居住地迁移,或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因工作变动且实际居住地迁移等原因确需转学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学,应当遵循学校对等原则,在同等同类学校之间转学。民办高中学校和公办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学;在本县(市、区)域内或在同一招生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有需要的,学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学校当年中考录取线。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原则上,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九、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制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与实际一致。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须在学籍建立、学籍变动中做好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核;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
十、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各地要按照基础教育“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范围。要建立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过程监管,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举报和受理申诉渠道,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中小学招生工作规范实施,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秩序良好。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