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5-54298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5〕7号

  • 成文日期:

    2025-01-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25-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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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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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建设,缓解城市内涝,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水平,统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义乌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土地管理、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适用本细则,均应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

已出让但未开工建设项目应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鼓励规划条件书中未明确海绵城市要求的在建但尚未完成附属工程建设的项目通过设计变更(依法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二、豁免清单

建立豁免清单制度,纳入《义乌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豁免清单》(附件1)的项目不做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强制性要求,确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项目可准予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但应以排水分区为单元整体平衡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或者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的项目需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抄送市建设局(抄送单样表详见附件2)。

三、管理措施

(一)项目立项和土地管理阶段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建设管控指标,对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技术思路、技术措施、技术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2.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建设管控指标,对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思路、技术措施、技术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3.市自规局在出具“两证一书”时应联合市建设局根据《义乌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通则》(附件3)、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定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明确工程措施及规模,评估设计达标情况,承诺达到给定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4.对于不需要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选址意见书的项目以及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改造提升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定或参照本细则附件3确定相关建设要求和指标。

5.发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将涉及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建设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方案(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单位应在方案(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计算书、自评表、相关设计图纸。

2.依规定需开展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时,应按立项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控指标要求,对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结论纳入审查意见。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

1.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以及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方案(初步)设计专篇进行海绵专项设计施工图文件编制,设计文件质量应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以及已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方案(初步)设计专篇,对施工图中海绵专项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出具相关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意见内容进行修改。海绵专项设计施工图未通过审查的,图审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免于审查或者许可后审查的除外。

海绵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与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同步进行,审查时限按照施工图审查规定时限执行。

2.建设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阶段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按照现场施工条件科学合理统筹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应按照职责参与施工过程管理并保存相关材料。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取消、减少海绵城市设施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设计单位不得出具降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标准的变更通知。对确实需要变更方案主要技术路线和建设标准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工程五方主体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验收,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和海绵城市设施验收纳入日常监督工作,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对海绵城市设施验收进行监督。

4.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按建设、水利、交通项目分类别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度建设、水利、交通等各类实施项目总数量的10%),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定的责任主体,应责令其整改,或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5.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与主体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五)运营维护阶段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由运维单位运行维护,由城市交通、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

2.运营维护单位应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监测手段,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运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巡查和维护。

四、工作要求

要在全市建立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联动机制,统筹部署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及解决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机制并组织开展成效评估。积极探索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海绵城市建设中长期信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义乌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豁免清单.docx

2.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抄送单(样表).docx

3.义乌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通则.docx

4.义乌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各部门职责分工.docx

5.义乌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