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5-542639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通告

  • 文件名称:

    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通〔2025〕1号

  • 成文日期:

    2025-01-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25-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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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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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禁火区)。全市林区内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二、森林防火期。每年7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野外用火。但已依法取得在森林防火期间用火许可的除外。

三、森林禁火期。高温、干旱、大风等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火险天气,每年春节、清明、国庆、元旦放假调休期间以及冬至、元宵节为森林禁火期。在森林禁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四、在高火险天气,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坐班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各镇街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和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加强巡护巡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尤其是在进山路口、重点林区、坟墓集中地段、林缘边与居民区交界处等重点区域落实好火源管控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义乌市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或义乌市公安报警电话(110)进行报告。

六、进入森林防火区(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点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七、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5年1月28日起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